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和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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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认为,本案被告宋春玲原为原告公司职员,2007年2月离职后,加入与原告公司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东富实业公司,并向原告的客户联系报价,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50000元;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4、诉讼费用和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列原、被告在本院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宋春玲就本案中与澳大利亚MACVAD公司和德国ESK公司进行贸易接触的行为表示致歉。
二、被告宋春玲承诺自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2年内不与上述两家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否则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宋春玲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补偿原告诉讼费用人民币五千元。
四、双方承诺不向任何媒体公开本调解协议,否则违反协议的一方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3300.00元,原告深圳市康文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人民币1650.00元退还原告。
上述协议,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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