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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工作

目前县级人民政府有三种形式即县人民政府(含自治县、旗,下同)、县级市人民政府、设区城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直辖市除外)。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县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是有区别的。在一些事项上,相应的职权是专属于县(市)人民政府的,即设区城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是不能行使这些职权的。如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法》授予了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但未授予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即设区城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是没有这一项批准权的。另根据规定,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其规划职能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行使,必要时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使用相关管理权。为更具代表性,本章中所论述的县级人民政府是指县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不包括设区城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

根据用地主体的情况,可将县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工作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此类大都与城市发展有关,且商业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在其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也是目前的焦点、热点所在,而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直接管理者、参与者,在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一类是上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拆迁,此类拆迁中多为大中型水利、电力以及交通等基础设施如铁路、公路(如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其配套设施等市政、公益事业非经营性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此过程主要是配合有关方面做好落实工作,起着具体执行的作用。本章将重点研究县级人民政府在第一类征地拆迁中的作用。

县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拆迁规划,控制征地拆迁的规模和进程;二是制定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补偿与安置作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政策性规定;三是制定、报批具体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实施征地工作;四是处理征地拆迁中的争议、化解矛盾。前两点主要着重于面上的工作,后两点主要是解决具体事项,现分述如下:

第一节 编制和实施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拆迁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地拆迁最为直接的行政管理者,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土地实际利用状况,通过编制和实施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拆迁计划,来控制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的规模和范围,以强化对征地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促进当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及自然状况等,对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等在时间与空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法,确定土地用途,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首要依据就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并组织实施的。从这一角度讲,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总体规划是征收土地的源头,只要管好这个源头,就能在相当程度上控制征收土地的规模和范围。由此可见,县级人民政府虽然没有批准征收土地的权力,但却对批准征收土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的建设用地总量内,充分考虑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要,按照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保证耕地保有量的要求来编制土地总体利用方案。

根据法律规定,编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有:保护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可持续利用、耕地保有量不变。由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及土地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同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显著特点是明确土地用途。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划分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其它用地区等一级土地利用区。进一步细分,可划分为二级土地利用区。如建设用地区可分为城镇用地区、村镇建设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等。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分为准备阶段、调查分析阶段、编制阶段、审批公布阶段。前三个阶段由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第四个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公布。

(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必须严格执行,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即生效。

在具体操作中,县级人民政府是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来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于土地的不可再生性,故必须对土地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现行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包括以下指标:

1、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2、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对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本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县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并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将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逐步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辖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同时,还可编制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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