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拆迁协议还能反悔吗(二)?
【事实概要】
2010年9月,江苏宿迁市的张某多方打听找到我团队赵健律师,陈述了自己面临拆迁的困境:2009年11月当地要进行旧城改造的拆迁,在张某所住小区张贴公告,内容为大体为该地区要进行旧城改造,可以就地安置等具体安置办法等,房屋征用人:区政府,而公告的落款为:旧城改造指挥部。张某和其他拆迁户对于政府给7000元每平米的补偿还是比较满意,另外无论选择回迁还是异地安置,他认为相对来讲也比较合理,于是积极响应,很快与旧城改造指挥部签订了合同。签了合同之后几个月,比他签的晚的邻居以及后来的几个钉子户都比他的补偿额度高。他几次找到旧城改造指挥部想要对方提高和他邻居一样高的补偿款,都被拒绝。几经折腾,心理上总是想不通,再加上担心房子被强拆,张某决定找专业拆迁律师咨询看看他到底能不能将这份拆迁协议解除了重新签一份拆迁协议。赵健律师了解了案情后,告诉赵某,这份协议签署的主体即旧城改造指挥部可能本身不具备签字主体资格,既不是法人,又没有政府签字的授权,所以这份协议本身是无效协议。同时,赵健律师也告知了张某拆迁诉讼风险,权衡利弊后,张某决定委托赵健律师代理这起案件。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调查取证,确定旧城改造指挥部的主体资格的证据。
赵健律师通过当地的工商部门及向政府申请此次拆迁的房屋征收信息,确定该旧城改造指挥部只是政府来的几个工作人员临时挂了个牌子开始了这样的看似没有任何问题的房屋征收的拆迁工作,为什么没有用政府的名义做拆迁工作和签合同,个中原因不由分说。在得到这些具体信息后,赵健律师已有了充分信心开始实施第二步。
办案第二辑:简单立案,改变诉由。
赵健律师深知这类案件非常难以立案,如果一下子确认合同无效恐怕很难立案,但好在是民事案件,可以改变诉由,尤其是简易程序里。幸运的是,以“旧城改造指挥部”没有完全履约“解除合同为诉讼请求”总算立上了案,同时法院也决定以简易程序审理,一切都在赵健律师的掌握中。开庭后,当法院询问是否改变诉讼请求时,我方按照原计划变更为“确认合同无效”,一切来了个乾坤大转移,事情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次开庭,二次开庭,最终案子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旧城改造指挥部在法庭证据交换时拿出了区政府委托其签字的手续,赵健律师推断手续是补办的,提出拆迁人委托行为系无效,围绕委托行为的合法性成为法庭辩论焦点。法院在庭审中提示旧城改造指挥部与张某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可能对于该地域的已签订的所有拆迁合同可能都面临着翻转的结果。最后,拆迁办不得不提高了条件,张某要求的和他的邻居一样的高的补偿很容易也就得到的满足,本案法庭以调解结案。
【律师说法】
本案签字的主体不合格,法律上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协议无效的问题,我们办理大量拆迁案件确实存在签了协议拆完了房子找谁安置问题。拆迁一旦结束,签字的所谓的“旧城改造指挥部”就马上解散,起诉时被告不存在是根本无法立案,更何谈来补偿。
看似不可能解决的问题,在一个专业拆迁律师面前,一个细节就代表整个案子的突破点,这个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还要长期在拆迁领域的实战经验。
拆迁维权战胜的其实就是看似不可能解决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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