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的诉讼以及解决途径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一、一般规定
律师代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除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重视拆迁案件的特殊性。
1.1 拆迁行政诉讼:房屋拆迁行政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又是社会的热点,容易引发群体矛盾。除了本章第一节行政复议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与期间的,其诉讼时效为两年)。
1、拆迁行政诉讼的含义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拆迁当事人和其他拆迁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拆迁行政诉讼的上述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以及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被告则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
第二,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拆迁管理机关的针对拆迁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拆迁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或参与人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这里的关键是认为而非确实存在侵权。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起诉时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就行了。
第四,拆迁行政诉讼不同于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之处在于“司法性”,是一种司法活动,必须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活动。
第五,拆迁行政诉讼不仅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拆迁行政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而且还包括在这种活动中,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由此,方能更准确地把握拆迁行政诉讼的内在规定。
(1)、行政裁决: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对上述第二类纠纷的处理:依法成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此类纠纷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