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可对拒绝搬迁进行仲裁及拆迁的执行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拆迁人不能进行“强拆”。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是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近年来,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拆迁纠纷越来越表现突出,影响颇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适时地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维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为解决在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钉子户”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拆迁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同意拆迁人的先予执行申请,有的法院则以拆迁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采取先予执行。
笔者认为,拆迁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应当符合如下几个条件: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拆迁人就拆迁纠纷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3、拆迁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并且提供了相应金额的财产作担保。
只要拆迁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以上几个条件,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7条第3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第1项“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以充分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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