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和拆迁安置有关的纠纷都要先经仲裁裁决吗
法律咨询:所有和拆迁安置有关的纠纷都要先经仲裁裁决吗
律师回答:
并非所有和拆迁安置有关的纠纷都要先经过仲裁裁决。按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拆迁房屋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的需要先经过房管部门仲裁裁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此以外,和拆迁安置有关的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做为民事案件来处理。
以上也可以简单概括为,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不成拆迁协议书,那么必须先经过仲裁裁决,才可以提前诉讼;如果协议书已经签了,只是对协议书的履行发生纠纷,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无须经过仲裁裁决。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