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暴力 禁止开发商参与拆迁 补偿不得低于市价
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5日起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法规出台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根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明确,禁止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
综合新华社电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其中,3950条意见是针对强制搬迁提出的。
据住建部统计,近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也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禁止暴力逼迫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按照现行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意见稿明确提出,如果暴力野蛮搬迁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这方面的问题,就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fwzs@chinalaw.gov.cn),对二次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2004年9月,重庆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商圈改造,该片区280户仅剩下一户未搬。 杨武、吴苹夫妇的两层小楼一直孤独地伫立在工地上,直至2007年4月才与开发商取得和解。杨武、吴苹夫妇被称为重庆“最牛钉子户”,也成为中国拆迁史上的重要案例。 新拆迁条例二次意见稿对房屋征收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