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个方面解读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从五个方面解读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离婚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符合以下五大要件:
一、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上面的案例中,正是因为王霞与人同居并生下孩子,造成贺军与王霞离婚,所以王霞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二、夫妻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如果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
三、受害人无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没有主观过错。《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应为“无过错方”.
四、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这也构成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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