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合法地进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政策法规科是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牵头机构,承担本局行政诉讼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科室为行政应诉工作
的配合机构,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材料提供、提出意见建议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对本局发生的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局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本机关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20人以上集团行政诉讼案件或其他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建议出庭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局行政首长确有正当事由无法出庭应诉的,应事先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委托本机关副职领导出庭应诉。
第四条 除由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外,局行政首长委托局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办理《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人民法院。同时,可根据案情需要,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应诉。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的行政诉讼状副本后,应及时报告局行政首长,并通知与行政案件有关的处室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会同相关处室做好以下应诉准备工作:
(一)研究起诉状副本:全面审查管辖权、诉讼时效、复议前置、起诉状引用法律法规、阐述事实等;
(二)全面核实案件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针对原告诉求重点审查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无过错,案卷是否规范等。
第七条 在做好应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局政策法规科提请召开局应诉案件案情集体讨论会。讨论会由局行政首长或由其委托的副职领导主持,局领导、政策法规科、与该案件有关的职能科室的负责人参加,其他须参加的人员由局行政首长指定。参会人员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局行政首长决定。
第八条 应诉案件案情集体讨论时,职能科室负责人和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应重点介绍该案件的有关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办理过程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并重点对原告诉求提出答辩意见。
第九条应诉案件案情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应诉意见的,按一致性应诉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性应诉意见的,由局行政首长决定。应诉案件案情集体讨论应作记录,参加人员均应在案情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根据局应诉案件案情集体讨论会形成的应诉意见制作行政答辩状,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的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
第十一条 对行政诉讼案件实行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在收到下列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或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
(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
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应同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应诉案件终结后,局政策法规科应将案卷材料装订成册,以备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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