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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协议》及其公证

  论《婚前财产协议》及其公证

  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婚前财产协议”已逐渐成为恋爱双方及公民非常关注的话题之一。《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来,法律为保护公民各自的财产权益,在充分尊重法律事实,充分尊重公民意志的前提下,通过书面约定,来明确婚前公民各自的财产。

  采用《婚前财产协议》,明确恋爱双方各自的财产权,是有一定社会成因的,笔者试从以下方面加以论述:

  一、《婚前财产协议》是婚恋观改变的需要

  过去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落后,物质生活的贫乏,思想认识的局限等诸多原因,恋爱双方大多数以“过日子”作为择偶的目的,女方认为“嫁汉嫁汉,夜吃饭”,男方认为:“娶女娶女,洗衣煮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思想认知度的提请,爱恋双方的婚恋观也随知发生变化。新的婚恋观让恋爱双方除追求感情的融合,情趣的一致外,更多的是事业的发展和个性的解放。当然它不排除部分人“一眼的触电”、“偶遇的浪漫”。

  既然恋爱双方已不用再看重对方婚前财产多寡,而将婚后共筑爱巢,作为共同甜蜜的事业,那么双方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前财产现实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经济收入的提高,公民的个人财产和积累也有显著的增长。男、女双方结婚时再也不是五十年代的“一床被”、六十年代的“一张床”。大多数婚恋双方都拥有一些“存款”,一套“住房”,特别是部分“首先富起来”的白领及高收入职业者,甚至民营企业的企业家,除拥有“可观的存款”、“别墅”、“轿车”等消费性个人财产外,还拥有“公司”、“工厂”等事业型个人财产。这些恋爱双方在婚前通过各自的劳动而拥有的财产,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这不但体现了男女双方婚姻中财产关系的平等,也有利于婚后各自事业在原有轨道上持续发展。即使日后婚变(特别声明,笔者不愿看见),也不会因为财产的分割而影响各自事业的发展。当然更不要像前段时间报纸披露的那样,某市美女主持人与富商结婚几年后离婚,为财产分割官司从一审几百万,打到二审千多万未结,直至向省检查院提起抗诉,搞得沸沸扬扬。笔者想:若男、女双方婚姻之初便将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是否可减少离异时财产分割的诸多麻烦。

  三、《婚前财产协议》是再婚家庭更加和睦的需要

  婚变和丧偶都会造成一个家庭的破裂和不幸,一个个体的痛苦和悲怆。但是生活还要继续,在不断调整自我的过程中,去找寻新的生活。再婚,对于大多数婚变或丧偶者来说,是不可回避的,也是健康的选择。笔者从工作中了解到,由于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进步,摆在再婚者面前的障碍也不仅仅是流言蜚语,儿女的反对,往往是准备再婚的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由于曾经的婚史,多数再婚双方均与原配偶已有子女,不管其子女成年或未成年,不管离婚后分割的财产或丧偶后继承的遗产,出于一种舔犊之情,将其财产最终留给自己的亲生儿女实属无可非议。但是好不容易从痛苦中走出来寻找的“新爱”,又怕因为财产的处理而流失。这种既害怕伤儿女心,又害怕伤恋人情的两难事情往往使再婚者举步维艰。

  其实对于再婚者来说,都存在曾经的婚史及家庭这一客观事实。如果双方都能共同面对,并尊重对方对婚前财产拥有的决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这样不但再婚双方增加了理解和感情,也让彼此与子女间的关系更加融洽、和睦。

  四、《婚前财产协议》是预防“以婚为媒,图谋财产”的有效方法

  婚姻是神圣的,真诚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石。虽然多数恋人把爱情看得高于生命,但也有极少数谋情谋财之徒也不可小视。他(她)们明白图财先迷人的邪道,在征服感情的同时,盘算的是对方的财产和腰包,这种人婚姻的目的是通过“联姻”,使自己成为配偶财产的享用者和所有人。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约定婚前财产归“恋爱”双方各自所有,这样可依法阻断某些人的不法企图,净化婚姻这片神圣的天地,从而维护恋爱双方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协议》对维护恋爱双方的财产权益;对纯洁恋爱双方的感情;对有利于己有事业的继续发展;对再婚家庭关系的和睦相处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这些都逐渐被世人所认识并接受。 但是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不少人还缺少了解,甚至社会上还有这样一种普遍认为,既然新婚姻法有明文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那完全可以从法律上和事实上对婚前财产予以区分和界定,不需要有任何书面协议,更不需要对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这是种很错误的认识,也是对婚姻法立法本意的曲解。

  笔者从办理此项公证的角度说明《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往往有两种表现形式和阶段: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财产协议并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婚前财产达成财产协议并办理公证。从时间界断上为双方当事人最大空间地选择用公证手段来作权利保护奠定了基础。

  2、公证能加强《婚前财产协议》的应有效力

  婚前恋爱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按理说应该不会出现意外。但不少离婚案例反映出:有的签约时,协议内容并非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不将财产“约定”在其名下,就不结婚);有的将还未取得完全产权的财产写入协议中(如按揭的期房)等等。如果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公证处接受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如是否单身、是否已达法定婚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自愿,有无协迫);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财产清楚,权属明确)。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将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公证书。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不可质疑的证据效力,可以减少,甚至杜绝本节前述的类似情况的出现。

  3、公证《婚前财产协议》,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恋爱双方感情的见证,是爱情誓言的“诚金石”。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不管是真情表白或是感情冲动,多数人都有“不是爱财,而是爱人”之类的信誓旦旦,但是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曾经的誓言将面对现实,《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恋爱双方将面对公证员,在共同约定的《婚前财产协议》上签字确认。以此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思。如果恋爱双方只有花前月下的信誓旦旦,却不愿将这种誓言和承诺,以签约并且公证的形式固定下来,须然不绝对,但这种感情的可信度值得思考。反之,面对公证员,恋爱双方真诚的表明自己对对方婚前财产归其所有的态度,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公证。难道公证不是他们感情的见证吗?自愿以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用公证证明,难道公证不是对他们誓言的考验吗?回答是肯定的。

  4、《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能起到最有力、最直接、最“保险”的证据作用

  从多年的公证实践及相关案例中得知,有的“恋爱”双方结婚前经过约定,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但婚后又因感情原因或其他动机造成婚姻危机甚至破裂,离婚时一方对曾经的约定不予承认,并以各种“理由”推翻其协议。更有甚者毁灭《婚前财产协议》,造成约定财产无书面形式的现状,进而使约定无效,企图使其财产按法定财产制成为共有财产。

  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是当事人婚前财产权属最有力的证据,经过公证员的按照程序的严格审查,在公证员面前当事人的亲笔签字,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强于其证据的效力,如果当事人之一想以种种借口想推翻这一证据是办不到的。既使其采取不正当手段,毁灭了双方当事人领取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也无济于事,因为保存于公证处档案中的协议书也是其最直接的说明。

  由此可见,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从而明确协议双方对于财产的权益、范围、价值等问题,是解决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是稳定家庭和财产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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