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征地协议的征地工作也是合法的
云南晋宁征地冲突专题报道中,到今天为止,共有国内十几家媒体发表了十多篇报道,报道内容的大多质疑都是根据为采访群众反映的情况来编写,很多内容都相同或相似,共同问题有几个,其中之一,就是晋宁县政府本次征地工作中,没有签订征地协议,我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就这个问题,阐述我的观点。
征地不签协议,晋宁县政府的征地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
一、现行的征地工作程序,执行的是在周永康在1998.03——1999.12 担任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 期间修订的,并在1998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二、从1999年1月1日时起,征地工作的方法就从过去的协议征地改为公告征地了,法定的公告征地程序分为报批和批后实施两步实施。
第一步,报批过程为: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征地方案(含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报昆明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核----报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呈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步,批后实施过程为: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县国土地部门受理补偿登记-----县国土部门计算补偿并公告----领取征地补偿费用。
无须签订〈征地协议书〉,被征地群众只要签字领了补偿费,征地工作便告完成了。
三、从2000年起,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01号)文要求,所有征地报批材料,也不需《征地协议书》,只需要“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四、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有关现行征地程序的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列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15日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禁止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测等方式,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用土地情况;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六、综上所述,只要该项目的土地取得了省政府或国务院的批准手续,不管是我们自治区各地方还是云南省晋宁县政府依法无需跟群众签订〈征地协议书》,征地也是合法的,如果各地今后再发生类似的征地补偿的矛盾纠纷,建设各大各大媒体记者先不要再去质疑各级地方政府签没签〈征地协议书〉,先咨询有关部门或专业律师再发表,这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更有正面的作用!更适合党的十八提出的依法治国的要求!
-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