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年]第30号
根据浙土字A330421[2013]15号批准《征收(用)土地方案》,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嘉善县2013年度计划第15批次内具体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2013-61号地块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大云镇江家村1.3138公顷
其中:农用地为1.3138公顷、未利用地为0公顷、建设用地为0公顷
三、区片综合价补偿费标准
根据县政府“善政[2003]111号”文件规定,征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涵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我县划分为一级区片和二级区片。本项目属二 级区片范围内。
根据县政府“善政发〔2012〕27号”文件规定,“区片综合价”,一级区片33000元/亩,二级区片30000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按耕地标准的 50%补偿;土地补偿费不足每亩5000 元的,按每亩5000 元结算。按“善政发〔2011〕100号”文件规定,人员采取分流安置:对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安置人员原则上要求其参加养老
统筹,如土地被征人员本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可按1.4万元/人退回,视作一次性货币安置;16周岁以下人员统一采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货币安置。
四、青苗费补偿
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春粮、油菜、早稻每亩600~800元,单季晚稻每亩1200~1500元。
五、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善政办发[2012]82号规定执行,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迁、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按善政发[2013]62号、善政发[2010]34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4年4月6日前以村委会或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办公室。
联系人:汪旭姣 联系电话: 0573-4233339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嘉善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方案实施。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外,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盖章)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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