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拘字第150号拘留决定书执行异议申诉书
执行异议申诉书
申诉人:王丰海:男,XXXX年7月3日生,住平度市崔家集镇北赵家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0703XXXX.
申请事项
申诉人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执拘字第150号拘留决定书,请求依法撤销。
理由和事实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执拘字第150号拘留决定书,无证据无法律依据,是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司法强制。
一.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平度市人民法院将(2013)平执拘字第150号拘留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时,申诉人当场提出异议,请求执行人员出示依法拘留申诉人身份证相符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的法律文书,遭拒绝。
在拘留期间,在申诉人的再三请求下,执行人员向申诉人出示了(2010)平执字第454号执行通知,及(2009)平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当场提出异议,(2010)平执字第454号执行通知,及(2009)平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是: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0303XX的王丰海(2012青民审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对此身份证号予以审查确认),而平度法院却对身份证XXXXXXXXXX0703XXXX申诉人进行拘留,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1. 平检刑诉【2008】565号起诉书和(2008)平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书,根据赔款协议,收款单据,确认身份证号XXXXXXXXXX0703XXXX的申诉人已即时结清赔偿款。
2.根据执行人员出示的《(2010)平执字第454号执行通知》记载,该通知执行日期是2010年1月21日。
申诉人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案号(2010)平执字第00454号,该记录显示被执行人王丰海的身份证号XXXXXXXXXXX0303xxxx,案件状态:已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在被执行信息查询平台显示已结问题的答复》之规定,(2010)平执字第00454号已经执行结案。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法发[2006]35号 第一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之规定,《(2010)平执字第454号执行通知》已在2010年7月21日结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结案的《(2010)平执字第454号执行通知》,对申诉人进行执行,是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司法强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之规定。(2010)平执字第00454号当事人身份证号是XXXXXXXXXX0303XXXX,与申诉人的身份证号XXXXXXXXXX0703XXXX不一致,不是同一个人。且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执字第00454号已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之规定,不存在未执行问题,平度市人民法院根据已结案(2010)平执字第00454号,对申诉人进行拘留,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是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司法强制,侵犯了申诉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申诉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诉。
此申诉执行法官不要,已发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及监察信箱,并多次致电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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