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能否准许原告撤诉?
案情:2011年2月15日,王某向A法院起诉要求与冉某离婚,冉某认为不应该由A法院进行管辖,应该由B法院进行管辖,其向A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1年4月8日,A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不应由该院进行管辖,应该移送至B法院进行管辖。2011年4月11日王某不服,向A法院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2011年8月2日,王某向A法院提出撤回离婚诉讼的申请,同时向A法院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2011年8月2日,A法院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原告王某撤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于一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和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情形及处理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本案中出现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原告申请撤诉,A法院是否有权应否准许,A法院与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等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A审法院不能作出准予王某撤回离婚诉讼的裁定,因为该院已经作出将该案移送B法院进行管辖的裁定。该案王某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后向A法院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一旦A法院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原告王某撤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A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效力,A法院无权针对该案进行管辖,更无权作出准予原告撤回离婚诉讼的裁定。对此笔者认为,该案中原告王某可以在二审中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享有决定权的,当事人也可以处分自己的诉权,即可以起诉也可以撤诉。撤诉权是当事人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体现。作为当事人享有的一种自由处分的权利——撤诉权,应该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对案件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应该裁定准予撤诉,这是对当事人自由权利的一种保障和尊重。
其次,从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没有对原告撤回起诉的时间限制。上诉是当事人基于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而要求二审法院改变或者撤销一审判决,进一步实现自己的权利。二审实际上是一审同一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该案中,王某向A法院提出了撤回了离婚诉讼,同日,向A法院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尽管A法院作出裁定:不应由该院进行管辖,应该移送至B法院进行管辖,但是该裁定基于王某的上诉,使其未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段裁定未生效的期间,王某向A法院提出撤诉申请,A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准许。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宣判前申请撤诉,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是恶意诉讼,当事人就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都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虽然A法院已裁定将案件移送B法院管辖,但该裁定仍在上诉期内,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管辖权异议基础是离婚诉讼,如果不存在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没有存在的基础。针对王某提出的离婚撤诉申请,A法院仍然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因此王某申请撤诉,A市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最后,王某向A法院提出了撤回离婚诉讼的申请,系王某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符合法律规定,A法院应该准予撤诉。离婚诉讼不存在了,管辖权异议没有存在的基础,王某同一日向A法院和A法院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代表其真实意思是王某放弃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进行诉讼。王某撤回起诉后不会给国家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做到案结事了,也不会发生累诉、缠诉等问题。假设该案件A法院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王某撤诉,A法院不再对该案进行管辖,将该案移送至B法院进行管辖,则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王某本来就认为不应该由B法院管辖,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目的在于不再进行诉讼,现在案件被移送至B法院管辖,王某不得不向B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样完全跟当事人的本来意思表示是相违背的。A法院作出准许王某撤回起诉的裁定,既符合原告的意思表示,又考虑了王某提出的如果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参加诉讼不仅路途遥远给诉讼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还要支付交通费、差旅费等,会增大经济损失等因素后,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准予撤诉裁定。
针对本案而言,面临一个问题,如果准予王某撤诉,实践中这种案件如何进行操作?本案从实践操作来看,A法院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卷宗尚在中级人民法院,此时王某向A法院提出撤诉申请,A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成为一种值得思考的问题。依据一般案件的审判流程,只有上诉卷由中级人民法院退卷到A法院后,A法院针对案件情况才可以作出裁定。法院与法院、法院内部部门之间案卷的流转需要时间,当事人提交撤诉申请的时间在案卷回到原来的审判庭的时间之前,原告王某于2011年8月2日向两级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时,A法院的管辖权裁定未生效,上诉卷从中级人民法院退回到了A法院已经是2011年8月20日,A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已经生效。A法院如何进行处理?A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已经生效,即移送B法院进行管辖的裁定,如果A法院此时作出准予撤回离婚诉讼的裁定,两份裁定是否可以同时存在。实践中,法院通常是把当事人提交撤诉申请的时间作为裁定作出的时间,如果是此种情况下的话,如果A法院仍作出准予离婚撤诉的落款时间写在2011年8月2日。关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年8月2日准予撤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A法院2011年8月2日作出的准予离婚撤诉的裁定是否可以同时存在。这成为值得探讨的实践问题。
笔者认为该案处理结果的探讨,涉及到今后此类案件两级法院如何裁判的问题,避免出现两难的境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此规定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限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在裁定作出前。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级别管辖制定的,且针对同一法院,是否今后遇到本案这种情况,可以借鉴该条规定,以本案为例,王某于同日向两级法院提交撤诉申请,A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告知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王某已经向其申请撤回离婚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应针对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应将案卷退回到A法院,由A法院作出裁定是否准予撤诉,并同时告知当事人中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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