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的申请人与保护期限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是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委托书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办理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办理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和项目:1:申请人名称、地址、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3: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设计说明;4:特殊标志名称(须写全称)、申请保护期间(时间不超过四年,保护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5、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6、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一样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级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7、特殊标志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须将一张黑白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5张图样;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5张,另附黑白墨稿1张;8、通过代理人办理的,写明代理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代理人印章;9、交纳规费。
特殊标志有效期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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