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被告人陈x文等十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中被告人伍x敏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x敏犯开设赌场罪,因其系从犯且情节显著轻微,故请不以犯罪论处。理由是:
1、开设的赌场伍x敏没有股份,伍x敏不是赌场的所有权人;
2伍x敏是受雇请在赌场看场,仅仅是一种勤杂人员的身份,看了一天就有一天的工资,没有去则没工资,伍x敏虽然在客观上对开设赌场的陈x文起了帮助作用,但也只是从犯而已;
3、伍x敏先后两次在赌场看场,但每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且因不积极看场被辞退,所以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所述,伍x敏在被指控的赌博罪中情节显著轻微且系从犯地位,故请对其以教育为主,不以犯罪论处。
二、起诉书指控伍x敏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理由是:
1、第6起案件。
2007年2、3月份,正好是农历春节期间,伍x敏回老家过年没有参与,法庭上伍x军、赖x斌均证实伍x敏未参与。
2、第8、10、13、14起案件。
均无受害人证词,也无相关证据证明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且不存在刑法所规定的“恶劣”情节,故第8、10、13、14起犯罪均不能成立。
3、第16起案件。
无“连成”的证词,且是被告人陈x文一人与“连成”见面,伍x敏等人根本未与“连成”见面,陈x文与“连成”是友好协商还是强拿硬要无法确认,且无相关在场人证明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因此该起犯罪不能成立。
4、第17、19起案件。
只有被告人供述,但无受害人证词,也无相关证据证明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到底是合法委托追债还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追债无法确定,依照刑事诉讼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犯罪的,不能认定”之规定,该第17、19起犯罪不能成立。
5、第18起案件。
伍x敏没有参与。伍x军在法庭上也证实伍x敏未参与。该起案件无受害人证词,亦无其他证据证明造成了危害后果,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恶劣”之情节,故该起犯罪不能成立。
6、第21起案件。
伍x敏第一次去樱花旅馆并无砸毁财物,此后伍x敏离开了现场。财物被砸毁是因为同晚其他被告人第二次去时砸毁的,且经鉴定财物损毁不到两千元,不属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情节严重”。由于伍x敏离开现场后其他人砸毁财物且损失不足两千元,故该起案件也不认定伍x敏构成犯罪。
7、第22起案件。
不能认定伍x敏构成犯罪。理由是:
(1)该起事件伍x军被打成轻伤,构成犯罪的是保安。
(2)伍x军被打成轻伤躺倒在地,作为堂兄弟的被告人伍x敏见状,打电话叫人来帮忙处理,这是任何人都会作出的正常反映,并不违法犯罪。
(3)众被告人来到现场后,行为是非常克制的,否则为何没有出现进一步的殴打事件和发生财物损毁?如果当场有矛盾的激化和犯罪行为,警察为何没有任何的拘捕行动?说明现场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表现。
(4)虽然有许多围观群众,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纠集其他‘江西帮’团伙助威起哄,阻挠营业”及“ 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证据。起诉书的描述言过其实,不切实际,也不严肃。娱乐城门口有摄象头,为何不把摄象头摄取的资料公布于众?是不是不敢公布?说明事实的真相并非起诉书指控的那样。
因此第22起事件起诉书的描述不符合事实,起诉书对该起事件的指控颠倒了是非,价值取向明显错误。请求法院对该起事件中在场的伍x敏不以犯罪处理。
综上所述,指控伍x敏寻衅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寻衅滋事罪名不能成立。
-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