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时可以考虑哪些因素
通常情况下,商业秘密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在刑事案件的审限内,法官很难明白商业秘密案件中所有的问题。这样,知识产权专业法官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审结的案件,却要求刑庭的非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审结,这显然对刑庭的法官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这样的审判结果其准确性与客观公正性让人怀疑。
1、商业秘密的前景、国内外市场的需求量、生命周期等因素;
2、技术的特点,以及用技术秘密方法保护的可行性;
3、技术内容的公开对发明创造应用性的影响;
4、不同的保护方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保护程度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
5、企业商业秘密的等级,是否属于企业的关键技术等等。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第二款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24条第三款关于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35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一款关于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价出资的规定。
部门规章
1、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
4、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作了细致的规定。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关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的规定;第6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2条关于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和司法解释
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侵权发生时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规定。
国际条约
1994年4月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7节关于“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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