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的是与非(下)
作者的话
且续上文,为便于读者阅读,笔者采取前次使用的方法,先提供简化版本的介绍,后接长篇论述。
上回说到,继承权公证遇到设立以来最大的危机,社会上掀起一股废除继承权公证的浪潮,笔者使用“四种武器”,介绍了办理继承所需材料的作用。而本文,笔者想再探讨继承权另一个话题——继承权公证的成本。
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判断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成本是否高昂,并不取决于办理成本的绝对值的大小,而是与其他方式办理继承相比,继承人所耗费的成本是否更加的多。
目前办理继承的两种方式——法院与公证,仅从普通人的概念里面就可以知道,不论是从时间、精力成本还是货币成本来看,都是公证相较法院成本更加低廉。假如废除继承权公证,又不通过诉讼的途径,寻找替代方式又如何?两个办法,一个是涉及的财产登记部门各自审查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财产,一个是设立新的专门机构来办理。前者明显更加劳民伤财,后者则是换汤不换药。
关于继承权公证的各种优势,已经有许多专家学者撰文,珠玉在前,笔者不再赘述。笔者仅仅是想表述一下观点:在行之有效的继承权公证还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更好的替代方式,怎可轻谈废除二字呢?
前言
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成本又是一个新的话题。在笔者看来,办理继承的成本大致可以分为时间、精力成本和货币成本两种。当然两者并没有特别清楚的界限,从成本的角度来谈,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有时也会放在一起谈。
办理继承的时间、精力成本
首先是目前办理继承的两种方式——法院与公证的对比,通过法院进行诉讼来办理继承,以最长的审限来看,一审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3个月),二审为3个月;公证一般在受理后需要15个工作日。能够节省时间成本是继承权公证的一个优势。
再让我们看看目前有多少种可能会涉及到继承权公证的财产:房屋、车辆、存款、股票、保险金、公积金、知识产权等等,在可预见的未来,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等将也会成为继承权公证所涉及的财产。假如废除继承权公证,我们将会面临怎样的情况呢?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继承将一直存在,继承人对办理继承的需求并不会因废除继承权公证而消失,那继承人办理继承将会出现两种情况:
1、由各个部门、单位自己审查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继承事项,先不讨论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之类的单位是否有权限审查,仅就由继承人提供各类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遗产涉及十个部门、单位,继承人是否需要被审查十次呢?这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继承人的成本呢?而且,我们不应仅仅计算继承人所耗费的成本,办理继承的各相关机构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是增加还是减少呢?我们是否可以设想一下某商业银行的柜台上,有一个专门办理存款继承的窗口,所有继承人一起到这个窗口面前办理存款继承,这是一件多么不可思议的事情。即使真的赋予银行这样的职权,银行也真的开设了这样的窗口,接受这样的业务,那收费如何收取呢?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银行开设这样的业务其收费应不会便宜。
2、设立一个统一的机构进行办理,如某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对接专业性调解组织,将继承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委托给这些组织进行调解,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由房产登记部门、商业银行协助执行调解协议。”但是更换机构并没有为人民群众切实解决实质问题,并没有简化程序,该准备的“四种武器”一样也不能少,如果仅仅将办理继承的机构由公证处改为了专业性调解组织,这是否是有换汤不换药之嫌呢?
办理继承的货币成本
笔者无法构想、虚拟、假设当废除继承权公证后继承人办理继承所需要花费的货币成本,如果是由遗产涉及的各相关机构各自审查,继承人所耗费的货币成本将会是一个无法承受的数字,如果是换汤不换药地换一个机构办理,这个成本恐怕也无法减少下来。因此笔者仅就现在的收费进行对比,我国目前的办理继承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人民法院和公证。
请允许笔者举两个例子。假设有两个继承案件,A案继承人需继承价值500元的遗产(如养老保险金、存款等),B案继承人需继承价值2000万元的遗产,A、B两案中采用诉讼、公证的方式需支付的费用各是多少呢?A案中诉讼费用为50元,公证费用为6元(个别省市免费);B案的诉讼费用为141800元,公证费用为76400元。继承权公证对于不论是单一的个人抑或是整个社会而言,都是降低了运作成本。此外通过诉讼来办理继承,不光是诉讼费用,另一大块费用是律师费。诉讼既有请律师的,也有不请律师的,但是一旦请律师帮助诉讼,律师费的收取必然是一笔大的货币支出。
结语
“继承权公证的是与非”写到这里,请允许笔者开始讨论继承权公证的问题。其实“办继承一定要公证”,本身也是一个伪命题,正如一句俗话“地球离了谁都会转”,没有什么是“必要”、“一定要”的,因此继承权实现的本身就没有一定要经过公证一说,公证机构并没有强制继承人一定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公民办理公证是自愿的,只是继承权公证对于继承人来说已经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式了,因此在国家、社会长期摸索实践过程中,慢慢形成了继承权公证这一相对节省成本的办理继承方式。关于继承权公证的各种优势,已经有许多专家学者撰文,珠玉在前,笔者不再赘述。
法律对于公民的权利保护,并不仅仅针对大多数人,如果法律仅仅以数量的多寡来确定保护的人群,法律将会变成多数人的暴政。法律保护大多数人的同时,必须也要保证少数人的利益不被侵犯。疑罪从无、禁止刑讯逼供、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这些制度正是法治进步的表现。如果仅仅为了简化流程,将需要的证明材料简化收取,将必然使相关人员的利益受损,这也将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受损。
也许继承权公证并没有做到尽如人意,也许在办理公证的时候是这样的复杂,那样的恼人,但这绝不是废除继承权公证的理由。为稳定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继承权公证的目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来努力克服,而不是简简单单的“废除”二字。
(王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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