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女士、战某母子的委托,指派蔡福林、韩国聘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现我们就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如何处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裁判时采纳。
一、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2005年以前,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确实存在争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民庭对此问题的答复也不尽一致,在全国范围内造成里有时候受理有时候又不受理、有的地方受理有的地方又不受理的情形,使我们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人无所适从。自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这个问题已经彻底解决,而且明确了此类案件性质属民事财产纠纷。
二、黄女士和战某具有主张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主体资格
黄女士从1964年出生后未离开过湖滨乡溪滨村,战某的户籍随其母也在溪滨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颁发的户口本可以证明,而且对于他们是溪滨村村民的身份应当不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可见,黄女士和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的主体适格。
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与是否承包到土地没有必然关系
农村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并不是对土地承包人的补偿。就象拆迁补偿费是给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一样,承包经营只是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它并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性质应是集体组织所有权,即归该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换言之,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黄女士和战某作为溪滨村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国家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所有权主体之一,任何人不能因任何原因剥夺,包括不能以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为由不予分配补偿费。
四、村委会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我们知道,土地补偿费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公有财产,而不是属于私有的共有财产,土地补偿费是因集体土地的被征用造成土地的流逝而取得,其归集体所有的性质,构成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基础,它决定了分配的程序和分配的范围,即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由全体村民决定,分配的范围在农村村民集体组织内部。而现在的实际情况往往是由村委会拿出分配方案在组织村民进行表决,甚至由村委会直接拿出分配方案分别征求意见后组织实施,即使是由全体村民表决的方式,法律也不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所谓民主形式由多数人损害少数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到目前为止,原告仍然不知道溪滨村村委会是根据什么议事规程、按照什么分配方案进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但无论程序是否合法,其分配的结果实质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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