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竞业限制合同范本
甲方:(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鉴于甲方拥有商业秘密及乙方在从事甲方安排的工作过程中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竞业限制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商业秘密定义及范围1、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范围如下:
(1)技术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设计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2)经营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报表及财会档案、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标底与标书内容等等;
第2条乙方从甲方离职(不论何种原因,以下同),在离职后二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第3条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地域范围为 。
第4条乙方从甲方离职时,不得窃取、复制及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带走包含有本合同第1条所规定的商业秘密。
第5条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不得将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第6条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法劝诱甲方内部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离开甲方。
第7条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时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直接、间接或者试图影响甲方的客户关系,包括原材料、零部件、初级产品的供应商和甲方产品的销售商,使其向乙方自营的企业或第三方转移。
第8条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间从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非同类的营业的,应于从事上述经营或职业时起15日内将其经营或任职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职位等情况向甲方书面汇报。
第9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年支付,年补偿金为乙方离职前一年从甲方获得的年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第10条对向乙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依法应当缴纳有关税金的,由甲方代扣代缴,并将代扣代缴后的剩余金额支付给乙方。
第11条甲方应于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三十日内将该年度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通过银行、邮局或通知乙方至甲方领取或以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12条银行汇款及通知1、甲方可以通过向乙方的下列银行卡汇款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的银行卡相关信息如下:
姓名:
发卡银行名称:
银行卡号码:2、乙方应保证上述银行卡信息无误且有效,若乙方变更本条银行卡有关信息或注销本条前款银行卡的,因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书面提供变更后的银行卡相关信息或新银行卡信息。
第13条若乙方变更前条银行卡有关信息或注销前条银行卡或因无法通知乙方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乙方拒不按甲方要求的期限领取竞业补偿金或通过其他方式仍不能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甲方可以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向有关机构提存,提存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甲方不构成违约,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将有关损失从竞业限制补偿金中扣除并将剩余金额支付给乙方。
第14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乙方除应向甲方全额返还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甲方有权就该超过部分要求乙方赔偿。
第15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及第8条规定的义务的,乙方除应向甲方全额返还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若因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甲方有权就该超过部分要求乙方赔偿。
第16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及第8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之日15日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规定的全部违约金及/或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按全部违约金及/或赔偿金的每日万分之四的利息来计算。
第17条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而导致的损失,以延迟或者未支付的价款加上延迟支付期间每日万分之四的利息来计算。
第18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1、甲方解散、期限届满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2、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失去从事与甲方同类营业能力的;3、乙方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第19条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未经对方同意而对本合同的单方面变更无效。
第20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而提起诉讼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21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22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本合同自乙方离职时开始生效。在乙方离职时,甲方认为乙方并未掌握甲方商业秘密或认为乙方掌握的商业秘密对甲方不构成重大影响的,本合同不生效,但应于甲方离职前或离职时书面通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本合同生效。
第23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
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第八条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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