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仲裁代理词-忠县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仲裁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今天出庭为成小三诉重庆市XXX集团公司补偿工伤补助金劳动争议一案,今天通过仲裁庭开庭及举证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申请人成小三系被申请人重庆XX集团公司的员工且在被告处因工受伤并被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从被申请人成立以来,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于2011年4月22日,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时,被其他车辆所撞受伤,经忠县中医院于20011年4月22日诊断,结论为:左手骨折。同年6月22日被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忠劳工伤认[2011]55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受伤属于工伤。
二、申请人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工伤等级拾级,无依赖护理。
申请人受伤后,于2011年8月15日向忠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忠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鉴定结依为伤残等级拾级,护理依赖无。而被申请人在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15日内并没有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该鉴定结论是客观真实的,被申请人承认该鉴定结论。
三、申请人被重庆市XX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应当享受其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要求赔偿的补助费用并不高,完全是根据法律法规客观计算出来的。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6条之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十级6个月计发。”重庆市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根据渝人社发〔2011〕13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我市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326元(2944元/月)执行。”据此规定申请人被重庆市XX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44元。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补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888元和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17664元。
综上所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只要被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因工负伤后的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不要为此让劳动者因工受伤后流血又流泪。上述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委员会采纳。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