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及损害赔偿数额
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
3、 违反规定或违反权利人 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批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共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认定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被害人遭 受的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因为间接损失也是受害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因此,在确定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如开发、研制商业秘密的成本,商业秘密的合理使用费数额等;(2)使用或保持商业秘密所产生的 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如生产成本的降低、利润的增加等;(3)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之前的获利状况与使用之后的获利大小;(4)合理预期的将来利益,要确认 这种损失就需要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及其所处阶段、市场竞争状况和市场前景等因素。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的实际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赔偿数额通常是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虽然赔偿数额是因案而异的,但类似案件中最后判定的赔偿数额却也未必相同,且在判决书中也没有一个案件具体说明了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和标准。根据《解释》给出的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我们将其归纳为: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这种赔偿的计算方式要求侵害人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对于违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赔偿额。当利润率无法查明时,可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比如在西安中院判决的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与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责任的中冶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就是按评估机构评估后计算的损失。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赔偿额。使用该方法计算赔偿数额,应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相串通虚构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使用费,以向侵权人收取巨额赔偿。
4、定额赔偿。在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查明时,我们参照相关情节酌情在50万元内确定损害赔偿额。比如西安中院审理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起诉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就是采取了此种计算方法确定了50万元的赔偿额。
5、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额也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因为民事权利是一种私权,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合法权利的取舍,只要这种取舍不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