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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员:

 

  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周*、汪**、周**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就谢**与周*、汪**、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担任被告方的代理人参与本次庭审。代理人认为,法院不是法律人的竞技场,尊重事实与法律是法律人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底线,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应该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展开。

 

  (一)事实部分

 

  代理人有必要首先将两位证人的证言要点以及原告本人的当庭陈述的要点总结如下:

 

  证人肖**当庭陈述了:1、肖**在被告家装修的时候,听到原告多次对被告三说,要用被告家一楼开网吧的事;2、原告经常在被告家吃饭,多次在一起吃放的时候和肖**谈起用被告家一楼开网吧的事;3、在原告受伤的当天,原告对肖**说,先帮我装修一楼,我开网吧紧急,电脑都订好了;4、肖**明确了,在被告家装修的是被告三的房间,被告没有要装修一楼,是原告要装修一楼用于开网吧;5、被告二不让原告拆灶台和烟筒,说太高、太脏,也出于迷信原因,要拆也被告自己来拆而不能让外人拆。

 

  证人郑**当庭陈述了:1、郑**原本租住在涉案的一楼一间,原告两次找到他,说他要用一楼开网吧,让他搬到楼上去住,郑**本不愿意,但最终碍于情面,只好搬到楼上;原告受伤网吧没开成,郑**又搬回一楼住;2、涉案一楼的房子至今也没装修,在前几个月刚租出去。

 

  原告本人当庭承认:1、是要用被告一楼开网吧,与被告协商过;2、被告二说太高、太脏,不让原告拆灶台和敲烟筒;3、原告也承认当地的确有不能随便拆灶台的迷信说法;4、原告在与被告三恋爱期间经常到被告家里吃饭;5、原告只提供了自己认为是重点的短信,确有其他短信未提供,并称不记得有无删除其他有关的手机信息;6、原告在受伤前,是在与别人联系购买一批电脑,最终受伤了,没买成;7、原告还没确定最终购买多少台电脑,要看被告家一楼整理好了,看能容纳多少台电脑,再确定购买的数量;8、代理人当庭发问原告,问到底有没有人叫他到被告家装修一楼、拆灶台、敲烟筒,原告思考后,最终明确回答“没有!”。

 

  以上证人证言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印证了:1、原告为了要用被告家一楼自己开网吧,结果在拆除烟筒时自己受伤的事实,确定了原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根本不存在原告为被告帮工;因为原告受伤后,网吧至今也没开成,可见要开网吧的就是原告本人,而不是其他人;2、原告经常在被告家吃饭;实际上是几乎每天都在被告家吃饭,周边邻居都有目共睹,因此,原告不可能在桐庐县上班,原告提交的工作证明显然是伪造证据;原告代理人当庭陈述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也是现金领取的,明显是再一次回避事实;后又陈述会提供劳动合同和其他相关证明,这一陈述不合常理,也前后矛盾、不合逻辑,可见,原告代理人确有欲将再提交伪证的嫌疑,我方静候其补交的材料;3、根本不存在被告找原告帮装修一楼的事实,因为被告的一楼至今也没装修,可见被告从没有要装修一楼的打算,两个房间的现状一看便知;原告在最终接受代理人发问时,也最终当庭承认没有人找他来装修一楼;4、被告一楼不可能因为被原告敲掉了灶台、砸塌了烟筒而增值,也更不是敲掉了灶台、砸塌了烟筒才可以租出去的,原告代理人主张的,被告受益的说法荒唐可笑,不值一驳;

 

  代理人走访周边的邻居,他们的陈述与两位证人当庭陈述一致。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在其后关于医疗费的协商上,原告言辞也颇为不妥,甚至表明其在派出所工作过的身份,被告三认为,自己一个女孩已经长期靠着不多的工资养着原告,原告明明是为了自己开网吧才受伤的,要原告支付十五万的要求也太过分;尤其被告二也因患肿瘤,在做手术治疗,承担着巨额的医疗费用;被告家里只有被告一在做保安,被告三毕业参加工作不久,原告一直游手好闲,众邻居有目共睹,被告三每月微薄的收入还要养活原告,也拿不出太多钱给原告,原告认为给的少是打发他,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是代理人着重就事实部分的阐述,下面代理人着重对法律部分阐述。

 

  (二)法律理解与适用部分

 

  首先,从证据与举证的角度来看,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无法举证;原告有举证义务证明基本事实,却回避基本事实,当然,原告不可能有办法举出证据证明原告是帮工人,除非是伪证;被告没有基础事实的举证义务,但为了尊重事实、还原事实,却积极履行举证权利。

 

  任何谎言和伪证最终都难以自圆其说,原告想滴水不漏的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并非易事,因此最终在证据和相互发问下漏洞百出。原告所举的证据仅仅证明自己受伤了,但受伤的真正原因及法律关系,原告不但没能举证,还反而回避。原被告之间与本案有关的短信很多,从原告提供的短信来看,明显仅仅提供了部分短信、断章取义,原告也当庭承认只提交了重点的短信,原告选择了部分短信提交法庭就是为了掩盖事实、歪曲事实、颠倒是非。将全部短信提交出来,就可以还原是被告在为原告帮工的事实。既然原告一直在准备诉讼,这么久的短信都一直保留着,没有理由删除其他相关短信,原告的目的显然是删除能够还原事实对自己不利的,保留少部分,断章取义、混淆视听。原告提供的不完整的短信也恰好证明了被告在法律上是没有义务赔偿原告,原、被告也都清楚,在法律上被告没有赔偿义务,具体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的最后一页:“对于这件事我也咨询过了,出于法我是不用赔偿出于道义就看我自己。”这里也反映出了,被告咨询过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人,从侧面反映出了一定事实,就是:根本不存在原告帮被告,分明装修涉案房屋是为了原告自己开网吧的利益。因为被告三说,出于法律被告不需要赔偿原告,原告也没有下文,可见,被告自己对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对法律也并非一无所知,知道实际上是被告在给原告帮工,所以只是向被告要钱,知道理亏也没办法说涉及事实与理由的话,也怕说出事实被被告固定证据。从短信内容来看,原告害怕被固定证据,对于事实问题,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原告的这种回避事实的态度,恰好说明了原告在刻意隐瞒事实,刻意的避免把事实呈现出来。我们现在明确要求原告提供完整的证据还原事实的真相,如果原告拒不提供,也是颠倒不了事实的,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同样可以推定被告主张成立;当然,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原告本人的当庭陈述也已经反应出了基础事实。

 

  其次,两个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明确了:被告和案外人都是在给原告帮工,原告自己才是被帮工人。证人肖立方与被告尽管有亲属关系,但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当然,也不是说有亲属关系的人就不能作证,即使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低,也还原了基本事实,尊重了基本事实,达到了优势证据的要求,和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况且,本案的证人并非只有肖立方一人,与本案毫无利害关系的郑志来的证言与肖立方的证言吻合,可以反映出基本事实。考虑到证人数量的必要性,没有申请更多的证人出庭,实际上周围邻居都知道以上事实,因为原告要开无证照、不挂牌的网吧,为了让大家知道,早就和周围很多人说起过。本案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却始终回避基础事实的证据,被告没有举证义务却积极行使举证权利。由此可见,原告在极力掩盖事实,隐瞒真相,被告却积极澄清事实,努力还原真相。

 

  第三,法庭辩论中,对方代理人明知事实并非如同其所主张,仍然有意回避事实,歪曲真相。以未经证据证明且明显是颠倒的事实为前提,十分牵强的套用不当的法条。其所陈述的事实是颠倒的,其所理解的法律关系是混论的,显然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或者有意曲解。代理人有必要纠正对方的错误观点,阐明尊重事实与法律的代理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代理人显然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法律,同时也忽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规定。自以为简单提供一些原告受伤的证据就可以蒙骗法院,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本案中,原告不能完成举证义务,没有对基础事实举证;被告积极行使了举证权利,将事实清晰的呈现于法庭之上;原告代理人却仍然以并不存在的“原告为被告义务帮工”关系为前提,展开论述,错误的套用不当的法条。代理人有必要在阐明观点同时也纠正原告代理人几个荒谬的观点:

 

  1、无论在情理上,还是在法律上,原告主张的事实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而不应本末倒置的把待证事实当做前提来论述;并非原告受伤做了两次手术,就不分原因的由被告赔偿;并非原告受伤就是弱势群体,其诉讼请求就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照这样的逻辑,本案被告二身染重病,家庭收入显然不足以维系支出,是否也可以找个被告起诉获得赔偿?本案的被告三与原告恋爱结束后,仍长期经受原告的骚扰,甚至言语威胁,今又遭受无端的诉累,是否可以反诉原告要求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很显然,司法资源有限,滥用诉权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2、并非只要是被告的房子砸伤原告,就不分原因的认为被告有赔偿义务;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是指帮工人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无偿提供劳动,劳动过程中,帮工人受损害,而不是被帮工人自己受损害;这一点,显然是原告对其代理人隐瞒了真相,或者是原告代理人没有对其当事人正确解释法律,所以才盲目提起该诉讼,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了诉累;4、原告现在房屋出租了,不是因为原告敲掉灶台和烟筒就受益了,原告的房屋本来就是能够出租的,更不是原告砸塌了烟筒就算给被告装修了;5、原告主张义务帮工,对基础事实有举证义务,而不能本末倒置的把与事实相悖的义务帮工作为前提来论述;“是否明确拒绝”是指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下,被帮工人是否明确拒绝帮工人,从而影响赔偿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明明是原告为其自身利益,并且原告最终面对证据,只好当庭承认没有人叫他来装修一楼,也承认了买多少台电脑,要看涉案一楼装修好能容纳多少的事实,事实已经清楚,谎言已经暴漏,原告代理人却仍然纠缠“是否明确拒绝”,无非是想机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但该条的适用前提是“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而不是“被帮工人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受损害反而向帮工人来主张赔偿责任”。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人恐怕都不会如此颠倒是非,误读法律,法律人更不应如此。

 

  第四,被告方明确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请求法庭示明。对于单方的鉴定,现在也很混乱,原告伤残处在于右小腿,原告现在就在庭上,活动能力完全正常,没有任何后遗症状,不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如此年青,医疗材料也没有记载医疗过程有任何不正常,18个月的误工期限显然不切实际。被告暂时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原因是,原告根本颠倒了基本事实和基本法律关系。现在,基本事实也反映出了根本就不是原告给被告帮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原告还原了基本事实,也阐明了法律关系,认为关于原告的伤残和三期的司法鉴定鉴定书无论合法性与合理性如何,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此,暂时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最终是否需要申请重新鉴定,有待法庭查明事实后予以示明。

 

  第五,本案是典型的虚假诉讼。假如基础事实是真实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哪怕主张几个亿都不能说违法,更不能说犯罪,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原告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虚假诉讼。原告在道德上不尊重基本事实,颠倒黑白,在法律上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意图蒙骗法院,企图制造错误判决,获取非法利益。一旦既遂,在刑法上涉嫌诈骗罪,法学理论上属于诉讼诈骗,也叫三角诈骗。念原告还年青,尤其在庭审的最后还能够承认部分事实,被告愿意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也不想扩大矛盾,尽管原告和被告三恋爱不成,但恋人不应该成为仇人,至少仁义道德应还尚在。被告愿意网开一面,给原告一个以后好好做人的机会,暂时保留提起刑事司法程序的权利。原告现在还年青,应该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来实现自己的价值。如果原告真的是有经济困难,代理人愿意做当事人的工作,看看能不能给予一点帮助,但事实并非如此。无论从道德还是在法律上讲,原告违背了基本的诚信,没有尊重基本事实,也不能为其主张的基本事实举证,被告却反而行使了举证权利,还原了基本事实。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不当行为而获得利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原告多次表明自己在派出所工作过的经历,以此给被告施加压力要钱,言辞颇为不当。代理人善意的提醒原告,原告还年青,可能没有意识到沿着这样的错误方向,可能会涉及违法,甚至犯罪。

 

  最后,代理人请求法院明察秋毫,维护司法权威,避免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使法院受骗,当事人受害;避免当事人因不诚信行为,反而获得非法利益;避免当事人无辜承受巨额赔偿,怀疑司法公正,进而采取过激行为,甚至使民事案件演变成刑事案件。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认定虚假诉讼,驳回原告起诉。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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