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团诈骗案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延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金团,男,19岁,1987年3月27日(身份证号码:350241198703275516)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岳阳小区131号楼401室(户籍所在地:安溪县长坑乡长坑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顺存,北京市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0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团犯诈骗罪,于2007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金团及其辩护人李顺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被告人王金团以虚构的公司名称、办公地址、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中盛网网页(网址为:www.zscpw.com),谎称可以预测彩票中奖号码。2006年7月下旬,北京市延庆县人蒋广友浏览中盛网页后与被告人王金团取得联系。王金团以预测结果需要交纳会员注册费为名,诱骗蒋广友将人民币1000元汇入户名为“林锐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后又以需要交纳保密押金为名,诱使蒋广友先后两次向上述银行卡中汇入人民币5000元及25 000元。后被害人蒋广友来到中盛网网站上所称的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5号A座801室)时,发现不存在该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王金团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在该案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人民币1000元发还被害人蒋广友;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金团委托亲属将骗取的30 000元人民币退还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团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金团的供述,被害人蒋广友的陈述,证人苏美仁、王南海的证言,中盛网网页两份,户名为“林锐钦”的中国农业银行开户手续及“林锐钦”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借记卡帐户明细查询单,延庆县公安局出具的搜查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及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手机绑定查询结果,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王金团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李顺存认为,被告人王金团在案发后以及在审理期间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责任,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团以建立虚构的中盛网网页,并谎称能够预测彩票中奖号码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金团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金团犯罪时年龄较小,当庭认罪态度好,并积极全部退赔了被害人因其诈骗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金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金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 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于术文
二〇〇七年 二月 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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