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伪造保单骗保 投保人七年终追回34万元保费
东营市孙女士在投资保险时,被东营某保险公司代理人魏某骗取34万元巨额保费。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历时七年,最终讨回自己的钱。同时,东营某保险公司也因不合法的虚假团体业务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 聂潇潇 通讯员 盖秀云) 投资保险赚取收益已经成了现代市民的理财方式。2008年,东营市的孙女士从东营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到期兑换时才知自己34万元的保险费已被保险代理人私吞,就连当时的保单也是伪造的。
据了解,骗取孙女士保险金额的魏某某系东营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十几年来为孙女士及其周围邻居办理了大量保险业务。2007年3月至2008年10月,魏某某利用高息回报为诱饵,伪造印章,与孙女士签订了多份保险合同,先后收取孙女士保险金额34万元。但合同到期后到保险公司兑换时,才发现这项保险业务并非保险公司业务内容,而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也不是该保险公司签订保单时所用印章,印章和保单均属伪造,因此拒付保险费本金及利息。此外,还有20多位受害人与孙女士有相同遭遇。
2010年8月份,魏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但孙女士的保险金却没有追回。2011年6月,孙女士将所在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东营市、区两级法院审理认定,某保险公司在魏某某诈骗孙女士保险金案件中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孙女士始终认为,魏某某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身份实施诈骗,保险公理应对这份保单承担理赔义务。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相关人员介绍,原被告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由检察机关作出建议法院再审的检察建议或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孙女士最终选择向东营市检察机关申请再审监督,东营市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再审。
在再审审理中,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为案件提供最新依据,东营某保险公司存在团险个做和承诺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问题。同时,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证明系虚假团体业务,部分改变了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条款内容,已违反了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目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某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