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铁路运输企业免责及减责事由
核心内容:下面,法务之家小编为您详细介绍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铁路运输企业免责及减责事由,以供大家参考。
(一)铁路运输企业免责事由
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二)铁路运输企业减责事由
因以下受害者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1、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
2、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
3、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
4、攀爬高架铁路线路;
5、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
6、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
7、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损害的;
8、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监护人有过错的。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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