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案件代理词如何写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诉讼阶段的代理人,现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被告×××公司(下简称×公司)系原告致害场所(物件)的产权所有者,其应在受益范围内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所居住的房屋原系××局的宿舍楼,房改后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该房屋院落里的一排小平房却系×公司原始所建并座落在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之上,该小平房虽一直为原告及其他三被告共同使用、 受益但并未改变其本身的物权特性,原告为了防止该房屋漏雨主动进行修缮于己有利也从客观上使×公司获得了利益(该房自建成后,×公司一直未予修缮、管理),因此原告在为了维护其与×公司共同利益之前提下身体遭受损害,×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被告××、×××、×均系该小平房的使用人、受益人,对于原告为了维护其共同利益所受之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小平房虽系被告×公司所有但一直却为原告及其他三被告所使用、收益,对于这一事实已在庭审中予以确认。因时值雨季,为防止房屋漏雨影响共同使用,原告应被告×××之邀前去修缮该小平房屋顶,由于屋顶破裂,原告不幸摔成四级伤残,对此,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之损害后果虽因房屋破旧所致,但是其行为本身在于使所有共同使用人受益,因而被告×××等完全应该在受益的范围内承担原告所致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至于被告××在庭审中所称其已长时间未使用该小平房,因其缺乏证据证实其就该“事实”已向其他使用人明示,且退一万步说,即使其暂时未用,也不排除其以前曾经使用或将来继续使用之可能,因为该使用是其本身的一种权利,其他使用人不能也不可能予以干涉,因此,××系该小平房受益人的身份不容置疑。而另一被告×所言,原告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其上房修缮行为存在过失,对此,本代理人不敢苟同,原告的疾病与其修缮房屋的行为无任何的因果关系,与其自身受到的伤害也无半点联系,该损害后果完全系该小平房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所致,因此,被告牵强附会的说辞根本与理不通。
(三)本案四被告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事实完全与法有据
原告之人身损害其本身并无过错,本代理人也从未指责四名被告存在过失行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就其归责原则来分既有过错责任原则亦有无过错责任原则,还存在公平责任原则,本案由于根本不存在实际的侵权人因而也就无所谓过错原则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系法律强制性规定之类型,本案亦不居于其间,但原告遭受的损害却是现实存在的、致损的前提又使四被告共同享受利益,因而应该依据公平责任原则令四被告在受益的范围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有明确的规定。本案当中,四被告虽然不是侵权之人,但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因其存在过错,而是因为基于其在受益的前提下对损害的分担,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仅与法有据而且也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对彰显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的认同和尊重。
本案之原告为了他人的共同利益所受之损害已达四级伤残且丧失了大部生活自理能力,这对于一个收入微薄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此种状况下,本代理人谨代表已十分无助的原告肯请人民法院据法为判,使其合法权益受到尊重,法律及社会的正义得到衡平。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