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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一审代理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一审代理词

  作者姓名:杨超 联系电话:13920298929

  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被告文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北京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文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综合案件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XXX旗舰店设计及设计监理合同》为自始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其中第五项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本案中,原告北京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XX均不具备设计及设计监理资质。其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条件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擅自承接设计及设计监理工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XXX旗舰店设计及设计监理合同》为自始无效合同。

  二、对于合同的无效,原告作为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天津XXX旗舰店于2006年4月18日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该店为保证装修质量,进行了装修招标工作。期间,原告北京XXX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在不具备装修设计及设计监理资质的情况下,向该店提供北京XXX雕塑厂、北京XX设计院、北京XX装饰公司等具有资质的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使被告误认为北京XXX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XX均具有相应资质,并与之签订了高达186万元的《天津XXX旗舰店设计及设计监理合同》。

  原告在明知自己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向被告提供虚假事实,以他人合法材料使被告误认为原告具有相应资质,并向其支付了120万余元设计及设计监理款项。因此,原告应当对其过错行为造成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被告发现原告不具备资质之前,已经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原告却存在诸多违约行为。

  1. 在原告(签订合同甲方)与被告(签订合同乙方)签订的《天津XXX旗舰店设计及设计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及设计监理任务”,但是原告并未如约履行“设计及设计监理任务”。首先原告向被告出具的设计图纸设计单位显示为“天津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及“XXX建筑装饰工作室”,原告将从被告处接受的工程设计任务转委托由他人实施,且原告转委托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取得被告的同意,事后也没有由被告追认,原告的行为违法了合同的约定。其次原告根本没有派“设计监理每周到现场1—2次。

  2. 合同约定2008年1月5日—1月7日“乙方(原告)提交全部图纸,包括施工图、设备系统图、......”。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而原告是在2008年4月份才将出具的部分设计图纸交与被告,迟延履行合同94天。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设计费,数额为0.5% 。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施工停滞,影响、延误被告正常开业时间;增加被告支付租赁房屋的费用,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 按照合同规定,原告应当为被告提供标识及应用设计,原告至今尚未履行该约定。

  4.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工程设计共安排37人但是被告仅见过包括原告法定代表人王XX在内的3、4个人员,其他人员纯属原告虚构,原告没有相应的设计人员,根本不可能完成与被告签订合同中所规定的设计任务。

  5. 合同约定原告应根据合同规定内容、进度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设计”,而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图纸不是无法指导施工就是设计存在严重缺陷。主要体现在:首先,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图纸实际上就是一份“设计方案”而根本不是“设计施工图”;其次原告对被告要求设计的面积和范围最重要的门厅部位、厨房部位、各楼层电梯间等多处部位未进行设计,形成设计空白,再次,原告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人流分析图”。

  附: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十五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

  (二)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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