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处理突发事件(非正常事件)流程
应急处理突发事件(非正常事件)流程
基于公司发展壮大时,不安全、不稳定因素也在增加,为切实提高和落实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险情事故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维护公司商誉和合法权益,作出如下建议:
一、预防为主。
在所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台阶、室内走道、露天走道、卫生间、顶层、停车场(不负责保管财物)等等,进行书面安全警示(还有防小偷提示),并在顶层及时设置围栏。
公司资产及场地,及时投保火灾、盗抢等保险。公司全员投保意外伤害险。
二、法治思维:发生事件时,收集资料,固定事实。
现场固定,及时照相,残留物收集保存不得丢弃,录相收集,在场人员书面陈述事情经过等等.
收集对方书面提出的要求,对方出示的任何书面资料都要进行复印收集并让对方签字,不能复印时用手机照相,有条件时将与对方的谈话过程全程录音,将公司在营业场所的监控设备的录制内容及时备份,防止误删。
本方所有收集的证据,不得向对方提供(包括复印件也不得提供给对方),仅用于公司决策时参考。不得向对方出具任何书面文字证明、承诺等。
三、如局面可控,就用时间换空间,和为贵。
态度好,只解决眼前问题,不给对方任何书面文字.不拒绝对方的协调要求,不激励对方投诉或寻找第三方解决(如工商投诉、法院诉讼等),在不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下,基于人道可适当补偿,进行和解协议,从而和为贵。一句话,拖时间,时间长了,损害后果就显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有利于事件的最终处理。
本方的协调过程、在损害后果可能致残或伤情严重时.对电话及当面交涉过程,全程录音。对方有语言进行人身、财产威胁时,也应录音保存证据,并警告对方是违法。
如发生工商投拆等,必须本方签字时,需先备注“对方所述与事实不符,本方没有过错,但基于人道愿意补偿。”等字样。
四、法治方式:
如局面不可控,警告对方的同时、及时报警求助。
如有不法分子借口有服务纠纷在经营场所闹事、毁坏公司财产、不让正常经营或正常关门时、接受服务后拒不付费。首先警告对方停止违法行为,否则报警。如对方仍实施违法行为,或有其它险情事故发生,当事人应立即拔打下列紧急电话呼救,并同时开展自救或正当防卫,及时向公司报告。
应急呼救电话如下:匪警:110、保险报案:95518、火灾事故:119、疾病救护:120
五、事件发生后,固定损失,依法维权。
及时将事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情况,损失财产的购物发票等收集,将受损现状照相录相,事件过程的录音录相备份,列出清单,并收集警方出警证明,留待公司决策是否依法主张索赔权利或与对方寻求抵销。
六、人身伤害事件。
如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报警后,及时将本方受伤人员送医院抢救治疗,并要求警方出具委托,对伤者作出法医鉴定,根据损伤程度,分为轻微伤(治安处罚并民事赔偿),轻伤(刑事自诉并民事赔偿),重伤(公诉并民事赔偿),由受害人依法进行维权。
互有人员受伤,民事赔偿部份可以抵销。治安处罚及刑责部分,根据损害后果来处理,如双方均提出追责,由警方对双方的违法行为人同时进行拘留、罚款等处罚,如被处罚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有人指使他人实施伤害,指使人也要承担治安责任或刑事责任。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伤或轻伤,出院后,均可私了,即调解结案,警方主持下形成书面调解协议备案,或法医鉴定后双方形成书面调解协议。重伤,属公诉案件,一般不得私了,但现实中,基于和谐社会,也可协商了事。
七、发生工伤,仲裁调解结案。
有社保的,及时报告,走社保流程。
没有社保的,及时基本治疗,出院后,双方对最终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需进行法医鉴定,然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调解,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书结案,从而防止事件反复。
八、发生挪用、侵占公司资产事件的处理。
法治思维:收集证据(固定挪用或侵占的事实)。法治方式:就是在对方拒不归还的第一时间报警提出控告。挪用与侵占的区别,挪用是公司帐上有,侵占是公司帐上无。
员工不能借口与公司有劳动纠纷(包括有发票没有报帐等),而挪用或侵占公司资产,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争议是民事范畴,而挪用、侵占是刑事范畴要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建议,供参考!
法顾:
二0 年 月 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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