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原告人:XXX,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AA,女
二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l980年4月24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
因涉嫌本案于2008年4 月1 日被取保候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刑诉[2007]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AAA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X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木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经济技本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 年2 月28 日10 时许,被告人XXX驾驶牌照辽BFFXXX 哈飞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使在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高吉里路段,将人行横道内被害人XX撞倒,致被害人XX因延髓离断死亡,被告人XXX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遣、没有做到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XXX负全部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301 180元(15109X20年)、丧葬费12102元、交通费1264.1元、食宿费5573元、参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500元、殡葬服务费970元、其它试剂损失45411元,合计37万元。
被告人XXX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赔偿合理的部分。
经审理查明,2008 年2 月28 日l0 时许,被告人张喜铭驾驶牌照辽BFFXXX 哈飞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使在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高吉里路段,将人行横道内被害人张悦撞倒,致被害人张悦因延髓离断死亡。
被告人XXX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遣,没有做到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遣
时应当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喜铭负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人XXX有自首情节。
又查,被害人XX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AAA婚生女。自2003年3月1 日起至今均属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五彩城派出所、湾里派出所辖区居住的居民。
再查,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费用为死亡赔偿金302 180 元、丧葬费12 102元、交通费1 264.1 元、食宿费5 573 元、参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 500 元,对于尸检费2 100.00 元被告人XXX表示认可,上述各项合计325 719.10 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喜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照片、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驾驶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XXX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自愿认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XXX由于犯罪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其他实际损失54411元中除2 100 元尸检费被告人XXX认为已经实际发生并表示认可,其他无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葬服务费970 元,应属于交通事故丧葬费损失赔偿范围,不应另行赔偿。其他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二、被告人X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AAA死亡赔偿金302 180 元、丧葬费12 102 元、交通费1 264.1 元、食宿费5 573 元、尸检费2 100. 00 元、参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 500 元,合计325 719.l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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