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一般认为,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告、被告之间的诉来确定的。第三人只是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亦指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第三人在诉讼中始终是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该第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中再次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持否定态度的。但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对被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赋予其管辖异议权。因为,在参加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往往是被告,但却没有被告享有的一系列诉讼权利,用来对抗来自法院的恣意管辖。而且,不允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利于防范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实务当中,一些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任意追加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决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这种方式,受诉法院规避了民诉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扩张了自己的管辖权。因此,笔者认为,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遏制地方保护主义角度来看,应赋予被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当然,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申请参与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时,应视为接受法院的管辖,其无权再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同的是,无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主动申请参加诉讼还是被法院追加而参加诉讼,其均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因为,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而当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