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述
(一)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管辖权异议,有人认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也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
笔者认为设立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管辖权异议的设置是管辖制度的补充。
由于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仅限于原告方的起诉材料,因而难免发生偏差,意味着法院不可能在这一阶段将所有不属于该院管辖的案件都排除在外。作为一种补救手段,设立管辖权异议确有必要。
第二,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实现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起诉方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受诉法院,而应诉方应诉时处于消极被动地位,这可能会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平等,设置管辖权异议,有助于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设立管辖权异议有助于对抗法院不当管辖,这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当事人通过行使管辖异议权,有机会向法院表达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同时也使法院能够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对管辖问题作出审慎的决定。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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