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兰公刑诉字[2007]123号
犯罪嫌疑人陈强,男,1974年2月5日生。甘肃省永登县人。汉族,兰州市大阳公司勤杂工,住大阳公司平房3排13号。199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逋。现押于大沙平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陈强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我局于1998年5月10日立案侦查,并已将犯罪嫌疑人陈强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陈强涉嫌故意杀人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陈强有下列犯罪事实:1998年公司发1997年度奖金,陈强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1998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强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12时许,陈强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陈强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陈强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陈强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返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上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认定的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
二、 现场勘查笔录;
三、 法医鉴定结论;
四、 作案工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2007年5月22日
附件:1.本案卷宗*卷*页;
2.犯罪嫌疑人陈强现在押于**看守所;
3.随案移交物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