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条例》包括6章38条,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
《条例》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如何评价企业的劳动关系?该负责人说,衡量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核心指标,就是要解决企业和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比如,劳动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收入正常增长、劳动争议预防处理,以及企业民主管理等,都是其中的重点内容,将职工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当评定达标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将开展企业职工满意度测评,如劳动条件、休息休假、收入待遇、社保待遇等都在调查之中。
该负责人表示,只要企业有故意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条件之一,就不能参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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