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发聘任书不属劳动合同
核心内容:一份仅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无劳动者签字的聘任书,并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案情介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向成某发出的聘任书,只载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在聘职务和期间劳动报酬,对诸如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只字未提,且没有成某的签章,也没有二者各持一份,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聘任书只能视为餐饮公司拟就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发出的要约,成某入职餐饮公司工作,应视为成某以实际行动作出的承诺,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建立,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餐饮公司应向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知识拓展: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