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须知(上海)
目前本市有市、区(县)共20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市、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并无上下级隶属关系,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各有不同。
一、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第1类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本行政区域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受理范围
一、劳动争议申请主体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适格主体: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
4、非法用工单位事故伤害涉及的主体。
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申请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仲裁申请书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住址、联系电话、邮编;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仲裁请求事项必须明确并分项列明,有明确的时间,涉及赔偿的,应写明数额;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4、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补充的材料。
三、提交仲裁申请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书填写的单位全称、单位性质应当以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记载为准,并提交相关的注册登记证明;
2.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证据。
3. 请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应注明具体期限和具体金额,并说明要求对方支付的理由,提交相关证据;
4.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一式两份(复印件)。当事人递交外文证据的,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的译文。
四、如果申请书纸张不够书写,请使用同样大小的纸张续写,并作为中间页。
五、申请书最后的落款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字,如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落款上方填写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落款日期应当是递交申请书的日期。
六、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七、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八、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
受理程序
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二、 对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 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二)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 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 尚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或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处理。
三、 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ep�mn`Nc�/ds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公告送达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属职工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且案情重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如需公告送达仲裁文书,可不受上述送达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有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或违反程序等错误需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处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处理,并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结案。
第二十八条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经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指令下级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提请省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其仲裁员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