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
案由:××诉×××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
委托单位及联系人:本院××法庭×××
鉴定事项:1、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2、损害后果,3、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情摘要
被鉴定人×,男,
病历摘要
一、×中心医院
二、×中心医院
三、×中心医院
四、×中心医院
五、×中心医院医嘱单记载:
六、××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检验情况
被鉴定人××,男,
神志清楚,精神好,检查合作
右前臂腕关节及其上方背外侧有两条8×
专家意见
一、阅片记录
1、×中心医院
2、×中心医院
3、×中心医院
4、2002年8月16日鉴定会拍片复查:右桡骨中下段骨皮质明显增厚,髓腔和骨皮质见有低密度区,髓腔变窄,未见骨膜增生反应。右侧桡骨远端骨骺尺侧较扁,骨小梁清晰,密度稍低,右侧尺骨未发现明显异常,为右桡骨慢性骨髓炎。
二、讨论意见
1、入院诊断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无争议。
2、医院手法复位及手术复位正确,克氏针头外露符合规范,尺骨本来在功能位上,处置与否不影响愈后。
3、本例骨髓炎与本身开放性骨折有关,存在皮肤开放性伤口是骨髓炎发生的关键原因。开放性复位手术本身也不可能绝对杜绝感染的发生。
4、治疗中为预防骨髓炎发生,采取了联合大剂量使用抗菌素、换药等措施,无明显不当。
5、×中心医院于
6、本例慢性骨髓炎目前属临床治愈,将来可能复发,也可能不复发。
7、本例骨髓炎没有向关节漫延,从目前情况看,对骨骺发育无明显影响。
8、目前被鉴定人伤肢活动功能正常。
分析说明
一、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
被鉴定人于
×中心医院本应于
二、损害后果的认定
被鉴定人因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入院,经手术治疗后发生骨髓炎,经多方治疗现遗留右桡骨慢性骨髓炎,目前仅属临床治愈,将来仍有复发的可能。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九级32条之规定,被鉴定人目前属九级伤残。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被鉴定人之右桡骨慢性骨髓炎是多因素共同作用所致。第一、损伤本身为开放性骨折,因存在与骨折相通的皮肤污染伤口,可能通过感染漫延、术中污染等多种方式使该桡骨感染皮肤污染伤口的病菌。第二、右桡骨骨折错位并有拇长伸肌腱嵌顿。由于损伤本身的复杂性,手法复位不成功,需要手术治疗,而手术不可能绝对无菌,手术本身会损伤桡骨,手术中不可能绝对防止皮肤污染伤口的病菌污染桡骨,这些因素都与骨髓炎的发生有关。总之,手术本身存在术后骨髓炎的固有风险,而这种风险应归因于损伤本身的复杂性。第三、机体抵抗力毫无疑问与骨髓炎的发生发展有关。第四、市中心医院延误骨髓炎的诊疗20天,且治疗骨髓炎的措施不足,放纵了骨髓炎的发展与加重,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次要原因。
总之,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
鉴定意见
×中心医院在对××的诊疗中延误骨髓炎的诊疗,且治疗骨髓炎的措施不足,放纵了骨髓炎的发展与加重。医疗过错参与度为百分之二十五。被鉴定人属九级伤残。
鉴定人:
二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