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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为“聂树斌案真凶”辩护是天下奇闻吗?

2014-01-23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296人   评论:
        


  本案控辩双方“颠倒”的态度很罕见,但确实在情理之中

 

  梳理因果,检方的立场其实不难理解

 

  所谓聂树斌案,与现在正在二审的王书金案,是有关联的两桩案子。

 

  聂树斌案,是指1995年,河北青年聂树斌被河北两级法院认定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将其拖到玉米地强奸,并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法院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并于当年执行。

 

  王书金案,则是指 2005年,河南警方在荥阳抓捕犯下多起奸杀命案的河北广平籍农民王书金,检察机关根据王书金的供述和调查,起诉其犯了4起奸杀案,法院认定了3起成立,1起不成立,并判处王书金死刑。然而,王书金交代的另一起奸杀案却没有在一审中提起,这便是1994年发生在石家庄的那起康菊花被奸杀案。这起未审理的案子便是王书金上诉的理由。

 

  那么,为何王书金要努力自证其罪?此前媒体报道称,用他自己的话说,“不把自己的所有恶行说出来,会疯的”。其辩护人朱爱民也向媒体表示,多一起或少一起案件并不能决定王书金的生死, 王书金多次供述自己在石家庄西郊所犯下的罪行,并非为了多活两天,而是 “人性的回归、良心发现”。

 

  不过,在25日的二审庭审上,王书金及其辩护人的说法却有所不同。据央视报道,王书金向法庭陈述的上诉理由是:“我在河南索河路派出所交代了六七个案件,六七个案件是当地不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我主动交代的,交代之后,我说这等于是自首,自首,中院认定了,自首还不给从轻,将来以后杀人犯外逃的谁还自首,希望支持这项理由。

 

  王书金上庭时称上诉是为了自首从轻

 

  除此之外,辩护人朱爱民写的上诉状称:“(上诉人)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王书金供述玉米地案虽然实质上是自首,但也确实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因为该行为有助于纠正一起重大错案,有可能被认定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可以说,不管是否存在人性回归、良心发现,也不管是否供认自己是真凶客观上延缓了死刑的执行,王书金上诉的确有为自己减刑的动机。换句话说,在已经背负几条奸杀命案的情况下,王书金主动多供述一个案件,反倒有可能让自己保命。

 

  于是,在对立的立场上,检方力辩王书金上诉的理由不成立,也就可以理解了。因为一审中检方的起诉已经让王书金被定罪,检方的做法其实是不让王书金有减刑的机会。何况,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检察院起诉一桩犯罪,也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刑诉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检方不起诉,甚至认为有疑点,都是合理的。

 

  但本案的情形依然是对我国刑诉制度的考验

 

  然而,这种控辩双方就某起案子立场颠倒的罕见情形,仍然存在很实质的法律问题。如上所说,王书金主动供述自己是玉米地奸杀案真凶,目的是减刑,检方不承认的目的则是不让其减刑,换言之这起案子本身成了独立于其他几个案子之外的量刑工具,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案子。假如,控辩后法庭认定王书金的确才是真凶,但依刑诉法规定,未指控的犯罪不得裁定,于是法庭就陷入自相矛盾了。要避免这种矛盾,则需要检方对这个案子补充起诉,而这就必然要让检方陷入自相矛盾:检方怎么会起诉一个在他们看来是为了脱罪而实际上根本无中生有的案子呢?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是对我国刑诉实践的一个考验。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形,也值得法律界人士反思。…[详细]

 

  从案情本身来看,不能排除“无法认定王书金为凶手”的可能

 

  就案情本身而言,玉米地案没有被起诉也并不算奇怪。尽管王书金自称主动供认检方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而且与已有的“疑似冤案”相似,但也不代表就一定要起诉。王书金称“在河南索河路派出所交代了六七个案件”,且是在“当地不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我主动交代的”。然而一审中一共也就起诉了四个案子,除去玉米地案以外,还有些案子也是检方没有起诉的。毕竟,多起诉、多审一个案子就要多耗费成本,对嫌疑人主动交代的案件进行筛选,把认为不适合起诉的去掉没有什么不妥。

 

  就25日检方庭审提交的“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实际情况在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来说,也没有看到明显不妥之处,关键在于按检方说法,当年案发后公安当局曾找过王书金了解过情况,这使得在附近工作、对环境了解的王书金存在“编造自己犯罪”的可能。而王书金交代的尸体特征与实际不符、杀人手段与尸体损伤不符、作案时间与实际不符、供述的被害人身高与实际不符,也的确是重大疑点,在25日的庭审中,王书金及辩护人没有直接反驳检方,而是要求查看证据,一定程度上能佐证检方说法并非毫无根据。

 

  也有很多人提出,王书金是多次作案,玉米地案又是十年以前发生的事情,王书金记不住细节很正常。的确有这个可能,但按照今天的司法精神,要重证据轻口供,在当年办案水平低、DNA这种关键证据没有留存甚或有意遗失的情况下,如果无法找到王书金犯下该案的关键证据,即便王书金的本性就是那样的坏,即便可能性非常大,也不能以此推断王书金就是真凶。

 

  就这一点来说,一审中因证据不足而对提到的王书金犯的第四个案子——“奸杀张某芬”不予认定,是目前司法的前进方向。…[详细]

 

  02

 

  但人们视此案为奇闻不是没有原因

 

  聂树斌案的认定本身问题严重

 

  王书金是个被法庭认定、且自己承认的多起奸杀案的犯罪实行者,人们不会对他报以同情,但这次人们普遍觉得他就是“真凶”(这点或助其减刑),完全是因为本案原先认定聂树斌为作案者的理据不足。

 

  1995年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

 

  1995 年迅速结案执行的聂树斌案,完全是“靠口供定案”的典型,一审判决书中提到的判案依据,完全依赖于聂树斌自己的口供,“指认现场一致” 、“辨认被害人照片一致”、“辨认受害人穿戴衣物一致”,于是便认定聂树斌为凶手。在二审中,对证据方面也没有任何补充,也没有交代任何原因,判决书干脆径直称,“本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这自然给了造假的可能——谁来保证这其中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

 

  王书金主动承认玉米地案后,河北司法机关对复查聂树斌案严重不作为

 

  河北司法机关在聂树斌案的表现,令人失望。王书金供认之后这么多年,河北司法当局没有主动去调查,没有公布过复查进展,更未表现出对人的尊重,对公众质疑也堪称麻木不仁。

 

  从 2005年到现在,8年间,河北省政法机关相关负责人多次表态“在核查”,但从未给出任何结论。更有甚者,聂树斌案的卷宗似乎成了“机密”封存至今。自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8年来,从未有任何律师可以调阅。曾先后代理聂案申诉的张思之、李树亭、刘博今等人,曾先后数十次向河北司法机关提出阅卷要求,至今未获同意。事实上,只要获得家属委托,律师调阅卷宗,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据称,8年间,石家庄市鹿泉市下聂庄村聂树斌的家,几为国内各个省份的记者所踏遍,但从未有河北官方的“客人”临门。…

 

  王书金从抓捕到二审相隔八年,河北高院自纠自查,是否有猫腻?

 

  本案迄今给人们最大的疑问,不是别的,而是为何王书金案要在抓捕后8年才进行二审。对于这点,目前还没有官方的解释。这就不可避免地让人怀疑这其中是否有什么猫腻:是不是真的因为草芥人命、办案水平低下甚至贪赃枉法,导致聂树斌被冤死,而且责任人员都在还甚至做了领导?河北高院即是聂树斌案终审的法院,又是王书金案的终审法院,显然,这里有自查自纠的嫌疑。虽然前不久浙江高院自己平反了自己判下的张氏叔侄冤案做了一个好榜样,但谁能保证河北高院有同样的气度,把本身公检法系统的“女神探聂海芬”暴露出来?因此,许多人呼吁本案异地审理,是很合理的要求。

 

  总而言之,不公布聂树斌——王书金案中办案过程中让人疑惑的地方是怎么回事,人们的疑问永远不会散去.

 

  03

 

  聂树斌案、王书金案不应预设立场,但有两点可以明确

 

  如果法院认定王书金为玉米地奸杀案真凶,那理应对聂树斌进行平反和赔偿

 

  目前还不知道王书金到底是不是玉米地奸杀案的真凶,但在今天,法庭理所当然应该给民众一个清晰的答案,以及让人信服的理据。我们不必对结果预设立场,但应对不同的结果,河北高院都应该对聂树斌案进行处理。

 

  如果法院认定,王书金就是奸杀案的真凶,那么理所当然要对聂树斌进行平反,对其家人进行赔偿,并依法向当年造成冤假错案的人进行追责。

 

  如果法院不能认定王书金为玉米地奸杀案真凶,也该用同一标准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

 

  如果法院认定王书金不是玉米地奸杀案的真凶,或者无法认定王书金就是真凶,也应该按重证据、轻口供的标准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

 

  如果找得到证据,证明聂树斌依旧是凶手,那么请河北高院展示证据。而如果找不到证据证明聂树斌是凶手,那也请对其应用对王书金的相同标准,无法认其为凶手,便应为之平反。即便如此可能会让这个案子最终成为悬案,这么做也是必须的.

 

  结语

 

  聂树斌案,毫无疑问是我国司法史上极为罕见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不可多得的机会。如果各方最终能把这个案子办得让人信服的话,对民众各方面的法治观念都将有很好的促进。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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