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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中国古代离婚案:宋代官员因和离被降职

2016-08-17   来源:团结报   作者:柴英   参与人数:1574人   评论:
        


  原标题:“一纸休书将你出”:离婚的形式

 

  按照中国古代关于离婚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形式可分为休妻、弃夫、和离三类。

 

  休 妻

 

  中国古代社会离婚的主要形式就是休妻。休妻又分为任意型休妻和强制型休妻。任意型休妻是只需男方一方的意志表示即可成立,女方是否同意离婚在所不问。男方要想休掉妻子,先写休书一封,表明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妻子就可以再嫁。当然,也有妻子得到休书之后返回娘家的情况。强制型休妻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了的离婚条件,由官府判定离婚,也就是“律断”。从法律的角度看,它是强制性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它所遵循的原则却是不告不究,主动权掌握在丈夫手上。除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一般触犯律文的民事纠纷,司法官总是以“和”为重。“律断”的离婚类型主要有三种,即“七出”“义绝”和“违律为婚”。

 

  “七出”(也称“七去”“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在汉代,虽然在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一直到唐代的《唐律》,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后来被历朝沿用,尽管条文顺序各代略有调整,但是基本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具体内容如下: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多言、盗窃、妒忌、恶疾。

 

  从上述“七出”法的各项内容来看,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这五项或许妻子主观上有过错,而无子、恶疾两项则非人力能够控制,所以古人也认为因为这两种原因就出妻太不合情理,太不符合儒家所提倡的仁义之道。清朝曾有人激烈地抨击这一律文,他说谁不想身体健康、子孙满堂,恶疾和无子这种事情谁愿意摊上呀,摊上这样的事情本来就够倒霉的了,还要被休弃,太残忍了!有的人故意假托这是圣人的意思,这简直是污蔑圣人呀!

 

  古代社会为了预防世人援引“七出”之条随意出妻,特意在“七出”之外又规定了限制条件,即“三不去”。

 

  《大戴礼记·本命篇》中明确规定:“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意思是有下述三种情况之一的不能离弃妻子:第一,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令她无家可归,陷于困境,所以不去。第二,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因为人不能忘恩。妇人为公婆服丧,在礼制看来,一方面是有恩于夫,另一方面,对夫而言,妻为舅姑服三年丧不可出则意味着尊长生前的主婚意志在其死后仍延续有效。这一定制,宗旨在于维护礼制丧服制的神圣,体现对祖先的孝道和对祖先意志的顺从。第三,结婚时夫家贫穷,后来富贵的,不能去妻。后来三不去的条文与“七出”条文同时被律法采纳,历代沿用。虽然个别字词和条文顺序每朝略有变动,但其中心大意几乎完全相同。

 

  义绝这种说法最早出现在汉代。《汉书·孔光传》里有义绝之说。当时定陵侯淳于长犯了大逆罪,应被诛杀且连坐,即父母妻子一家老小不分长幼都要被弃市。大将军霍光则认为,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在淳于长犯大逆之罪案发之前,他已经把妻妾等数人休了,妻妾等人有的早已改嫁再婚,夫妻双方更是恩断义绝,两不相干了。如今此案要连坐前妻,恐怕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最后皇帝下诏,霍光所言极是,就照他说的办。

 

  那么夫妇之义到底指什么呢?

 

  古代人认为婚姻的目的是使两个家族之间和睦相处,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婚姻是男女当事人的结合,更是双方的家长和姻亲关系的联结。汉朝人总结的精辟,婚姻是合二姓之好,不是两人之好。夫妻之间固然要举案齐眉、相敬如宾,更要基于基本的伦理道德对对方及其家族承担应尽的义务。打骂对方或对方父母不对,杀害那就更是天理难容。什么奸、什么盗,这些违反了最基本的伦常道德的丑恶行径都会破坏夫妻之义,一旦这个基础被破除,夫妇关系就必须断绝。汉代以来社会上关于夫妻之义的总体认识和主流观念,奠定了后世义绝制度的理论基础。夫妻基于人伦对对方及其家族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渗透到法律中,便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颇具特色的官府强制离婚制度——“义绝”。

 

  就目前掌握的史料来看,汉晋时期的法律,并没有关于义绝的法律条文。这一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唐律疏议》中。宋元时期,司法活动中多处见到有关义绝的判例。明清时,义绝制度的内容与唐朝时期相比有很大的变化。到了清末修律时,义绝制度被正式废除了。

 

  违律为婚,是指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结婚,法律规定必须离婚。按照《唐律疏议》中有关违律为婚的律文规定,违律为婚应该离异的情况总共有八种情况,分别如下:

 

  1.妄冒为婚,是指子女未经过父母同意擅自成婚,或者有意向对方隐瞒身份、年龄、身体状况等。2.同姓为婚,是指同宗五服之内亲属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罪。3.外姻、尊卑为婚,是指外亲、姻亲有服亲属以及尊卑也不得为婚。4.良贱不得为婚,是指禁止主人为奴娶良人,奴自行娶良人,以及官户、杂户也不得与良人通婚。5.不得娶逃亡妇女,知情而娶逃亡妇女者,以犯罪论处。6.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婚,是指内外各部门的长官,不得娶部下之女为妻妾。7.不得恐吓、强娶为婚,是指以压力或威力胁迫娶妻妾的行为。8.有居丧嫁娶和祖父母、父母囚禁而嫁娶,居丧嫁娶分为居父母及夫丧和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两种。

 

  弃 夫

 

  依照中国古代礼法制度,“夫有出妻之权,妻无去夫之义”,可以说是夫妻离婚的总则。这句话给世人留下的印象如此深刻,以至于提到古代离婚人们必然认为古代社会只能丈夫休妻,妻子无权离绝丈夫。而实际上古人的生活状况远比我们想象丰富多彩。根据古代文献中的记载,现实生活中的夫妻离婚也有是妻子请求提出的,就是说妻要弃夫,夫不得不写下休书。早在《吕氏春秋·尊贤篇》就写有姜子牙没有封侯拜相之前,老婆马氏一看姜太公家徒四壁,钓个鱼也钓不回来,就主动提出离婚。唐朝时期范摅著的《云溪友议》中写有大书法家颜真卿的一桩趣事。颜真卿在做临川刺史时,临川人杨志坚苦学而家穷,也不肯求人,人家都不知道他有学问。妻子觉得跟着他吃不饱穿不暖,就要求离婚,要杨志坚写休书给她。志坚不得已同意离婚,同时送她一首诗,说明其事。诗云:“平生志业在琴书,头上如今有二丝。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荆钗任意撩新鬓,鸾镜从他别画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杨志坚妻拿到了休书非常高兴,跑到州衙登记,请给准予离婚的公文,以便再嫁。不想颜鲁公读杨志坚诗后,大为感叹,写下判词说:杨志坚早亲儒教,颇有诗名。心虽慕于高科,身未沾于寸禄。愚妻睹其未遇,曾不少留。不效仿冀缺之妻(此处用《左传》冀缺夫妇相敬如宾的典故),赞成好事;专学买臣之妇,厌弃良人(此处用的是朱买臣妻的典故)。污辱乡间,伤风败教,若无惩戒,孰遏浮嚣。笞妻二十,任自改嫁。发给杨志坚秀才粟帛若干,仍署随军。据说当地百姓听了无不悦服,从此江表这一带的妇人再也不敢弃夫了。可见当时江表妇人弃夫不在少数。

 

  唐宋之后虽然世人日渐耻于离婚,但是妻子主动要求离婚的事情仍有发生。《罪惟录·马逵传》中记载,明朝初年,马逵远征,在昌邑“重自刻责,蔬食水饮,率不能继”,他的妻子不堪忍受这种穷困潦倒的生活,大胆请求离婚。马逵很是生气,怒斥妻子说,如今法律如此严密,昌邑恐怕都保不住,你还要吃要喝,想和老子一起被砍头吗?骂归骂,但最终还是听任妻子离去了。

 

  以上弃夫事例其实历朝均有发生,唐朝诗圣杜甫曾经在《可叹》一诗中对朋友遭到老婆弃夫一事感慨道:“古往今来共一时,人生万事无不有。近者抉眼去其夫,河东女儿身姓柳。”中国古代女子显然是有一定的离婚请求权的。

 

  和 离

 

  “和离”,就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协议离婚。它作为离婚形式的一种,究竟从何时开始有的,目前尚未有定论。现存最早的有关和离的律文,见于《唐律疏议》。其中关于和离的规定如下:“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同条疏议进一步解释:如果夫妻不相和谐,也就是两情不相悦,感情不和睦,两人都愿意离婚的,法律不治罪。“和离”既不是休妻,也不是弃夫,是男女双方在离婚问题上一致同意,没有异议。在这一离婚形式下,法律将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由双方共同决定婚姻归于消灭。这一规定后代律法基本沿用。清律的该条律文后面的注解还特意写到,不相和谐,两人都愿意离婚的,是因为夫妻感情不融洽,夫妻之恩义早已离散破碎,不可能再复合,虽然并没有违犯“七出”之律条,义绝之情状,但是也要允许其离婚,不坐以罪。在夫为妻纲的古代男权社会中,居然能有如此人文关怀的离婚方式,也算是难能可贵了。

 

  一般说来,因为身份的不同,“和离”的程序也不同。宗室夫妻不和,经过审察后方可离婚。如果是普通老百姓就简单多了,两口子不和,离合听其自便。《宋史·礼志》中记载,宗室离婚,委托宗正司审察,根据法律规定,确实有可以出妻的事实,或者夫妻二人感情不相和谐,听离,如果无故闹离婚,即使已经许可离婚了,也要撤销许可,重新恢复夫妻关系。清朝初年,依照满族原来的风俗,协议离婚也不受什么限制。只是品官离婚的,要先呈报吏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规定,官员因为夫妻不和要离婚,曾经接受过封诰的,先要呈明吏部,由吏部削去先前封给前妻的诰命夫人等头衔,再到刑部呈报后问明情由准予离婚,没有受过封诰的,直接问明情由,两人都愿意离婚的就离;如果是普通兵民离婚,任其自便。

 

  翻检史书常可看到士大夫和离的案例。如宋朝初期,士大夫中就有夫妻不相和谐,要听由其离婚的说法。《宋史·陈烈传》中记载,陈烈的老婆跑到官府去告陈烈,诋毁他贪污欺诈。福建提刑司王淘因此弹劾陈烈,建议宋神宗褫夺回陈烈所领受的一切皇恩厚禄。司马光作为谏官,率领同列大臣据理力争,他们言辞恳切地说,臣等常常忧虑士大夫没有名节不自检,所以特意推荐陈烈来整饬风俗习气。陈烈这人向来就操守诚实,虽然有些迂腐固执,不太符合中庸之道,但仍不失为守节之士,这样的仁人志士,我们应该保全他呀。如果是夫妻感情不和,那就让他离婚好啦,就不要再让这样的节行之士再被诽谤所侮辱了。《宋会要稿》中记载,夏竦和老婆杨氏不和睦,杨氏洋洋洒洒写下夏竦的过错几大篇,私下跑到官府状告老公。后来事情越闹越大,婆婆和岳母也掺和了进来,相互指责辱骂没养好自己家孩子,还先后到开封府去找官家评理,结果闹得满城风雨,尽人皆知,影响很不好。官府问明情由,准予离婚,夏竦没把家务事处理好,有伤风化,礼部下令降职以究其责。

 

  “和离”不是口说一下就离了,是要写一份协议书的,也叫放妻书。夫可去妻,妻不可弃夫,无论是谁提出离婚的,这个放妻书是一定要男方来写的。放妻书中首先要写明离婚缘由,其次申明离婚是双方自愿的,并无逼迫,再次要表明离婚之后,听任妻子改嫁,绝不反悔,最后要注明离婚日期,并由男方以及男女两方家长亲自画押盖上手印。女方是不用签字画押的,因为女方是被出,没有这个权利。签字画押时要有男女双方亲属在场作证,以防日后反悔生变。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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