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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司考:可否改天再死?

2017-02-23   来源:澎湃研究所   作者:林鸿潮   参与人数:1500人   评论:
        


  2017年将是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年。2015年9月30日,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把“司考”改成“法考”。这是这个制度的第二次改革了,第一次是2002年的“律考”改“司考”。

 

  改革往往既有受益者也有牺牲者,受益者是谁现在不好说,牺牲者是明摆着的,就是因为准入条件提高被拦在门外的那些人。因此,“9.30”意见出来之后,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这一条。由于司法部的落地政策迟迟没有出台,议论、猜测也就特别多。

 

  “9.30”意见对于以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用了一句特别冗长、拗口的话来表述,就是“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这句话本身要读对了就挺不容易的,我的理解是:以后能拿证的就是两类人,一类是学历+学位,学历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及以上,学位是任一阶段的法学学位,学士、硕士、博士都行;另一类是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学历也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及以上,学位是非法学的硕士学位及以上,工作经历是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比如担任书记员、法警、律师助理等。当然,有一些工作是否属于这个范畴会有争议。比如,我的一位同事是个搞法医学的教授、医学博士,他问我以后能不能考。我说能,因为法医属于法律工作,可惜我说了不算。

 

  总的来说,上述的后一类人数量很少——因为一个人取得了其他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却从事了三年以上的法律工作,且至今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除了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之外,这样的人堪称奇葩。因此,改革后能够取得证书的人主要就是前一类人了。

 

  而相对于原来的条件来说,这相当于把两类人摒除在外:第一类是没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包括成教、自考、电大、党校等;第二类是没有获得任一阶段法学学位的。在原来参加司法考试的群体中,这两类人的比例都很可观。因此,这次改革把准入门槛提得不可谓不高,触动的利益群体不可谓不大。但是,这么做是不是必要的、合理的,我觉得不乏争论余地。

 

  先说说没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人,这些人也有学法学的。之所以将来不让他们拿证了,自然是觉得他们学得不正规、学得不够好。我了解的事实差不多也是这个样子,实际上这些非全日制的法科生很多人根本就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打算,因为明知是徒劳,参加了考试的人通过的也不多。但即使如此,把这些人参加考试的资格完全剥夺掉,还是有问题的:

 

  第一,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对于“一考定终身”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本来就有补充、平衡的价值,要用来解决“野有遗珠”的问题。也许这些“遗珠”的数量、比例确实很低,但给这些人提供一个补充性的上升通道本就是这个渠道的价值所在,将来把这个路子堵死了,非全日制的法学高等教育还办不办呢?

 

  第二,即使要把非全日制的人挡在门外,还有一个信赖保护问题。现在这些已经被录取为非全日制法科生的人,对于毕业后参加司考是有一个合理预期的。你要早说不让考,人家兴许就不上这个学了,但现在这个学人家已经上了,你至少要安排一个过渡期。就像当年“律考”改“司考”那样,也有一些法学专科的人因为改革而被挡在门外了,当时还是给了一年的过渡期,就是2002年允许法学专科的人报考。实际上,一年的过渡期给得还是短了点,两年更合理,这一次至少应该给个两年,从司法部为“9.30”意见出台落地政策之后起算。总之,人家考得不好不能成为以后不让人家考的理由,就算不让人家考了,好歹也应该过渡一下。

 

  再说非法学的考生,这个争议就更大了。因为法学的、非法学的两拨人在这事上对立得利害,涉及到抢饭碗的问题。我谈这个事情肯定要得罪人,但道理还是得讲清楚。限制非法学的考生,说到底还是搞法学的人、特别是法学教育界的人不够自信,所以要搞个自我保护的措施。加上非法学的考生在改革的决策中没有代言人,不牺牲你牺牲谁呢?

 

  我讲这个不自信是两方面的,第一个方面就是对法科毕业生的专业水平不自信。首先,是因为法学这个学科的专业槽太浅,搞法学的人也大多有自知之明。你看,每年有那么多非法学的本科生可以考上法学硕士甚至博士研究生,不少还考上了名校的。反过来,法学的本科生去考一下其他专业的研究生试试?无论报考的人还是考上的人,都是凤毛麟角。

 

  其次,是法学教育经过了十多年“大跃进”式的发展,泡沫化太严重,毕业生的质量分化悬殊,很多不具备专业培养能力的院校制造了大量的注水文凭。这些学生不要说学好专业了,有一部分人连基本的文化知识都不过关,我因为业余讲了多年的司法考试,见识了太多此类学生,对这一点深有体会。一些文化基础较好的非法学毕业生、特别是理工科学生,自学上一段时间或者参加短期的培训,常常就超过了他们。因此,我们每年都可以见到不少“半路出家”的人通过了考试。也就是说,限制非法学考生这一条主要是法学教育界的一个自保之策。

 

  说到这里,我能想到一些反驳我的理由。一个理由就是拿国外来比较,特别是美国,因为人家也要求在特定范围的法学院拿到法学学位的人才能报考呀,非法学专业的人也是凑不了热闹的。但我看这是两回事,因为美国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没有本科,择学就是择业,你不选择接受这个职业教育,当然就不能参加这个职业考试。我们可不是这样,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并不是纯粹的职业教育,高考考生填志愿、选专业的时候,他的择业目标还不完全清晰,也对不同的职业前景缺乏了解,没有足够的选择能力。以我自己为例,我高考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时选择法学专业仅仅是因为这个专业在本省招的人比较多,考起来比较稳妥一点。入学后跟很多同学交流,大家选择这个专业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但很少有人说是因为他早就打定主意将来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不过,既然已经学了这个专业,将来大多数人也就只能干这行了。因此,人家是因择业而择学,我们是因择学而择业,逻辑是不一样的。限制非法学的人参加考试,无非就是把高中毕业生们当年带有偶然的选择在其本科毕业时强制变成一个必然的选择。

 

  另外一个反驳的理由,就是归咎于目前这个司法考试的命题方式,说是因为考试是标准化的,一些没有真正把法律弄懂的人靠死记硬背也能考好,搞成逆淘汰了。这个理由更站不住脚,注会考试也是标准化的,那个证书的含金量更高,为什么没有那么多外专业的人通过?为什么人家不限制考生的专业背景?这个理由本身还是对法学界自己的侮辱,难道法学界这么多人,就搞不出一套卷子能把真正有水平的人给选拔出来,把没有水平的人给淘汰掉?我看容易得很,随便找一家全国排名前十的法学院校,把人家的期末考试卷子拿出来用,保证能把那些靠死记硬背、短期突击的人都淘汰掉,把真正的人才给你选拔出来。那为什么不这样做呢?这就要说到另外一个不自信,就是考试组织者的不自信。因为,要充分甄别考生的水平主要得靠非标准化试题,而非标准化的考试需要高水平的阅卷者来评分,而且数量还需要很多。这对考试的组织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这也太难为司法部了,还是简单粗暴一点,把大家假定为水平不行的那一部分人挡在门外,这样比较省事,反正大差不差,八九不离十。

 

  总之,在现在的法学教育水平下,限制非法学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理由绝对谈不上充分。但利益格局如此,没有办法,“9.30”的两办文件也已经把方针定了下来,改回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并非没有修补的空间。比如,能否考虑设置一个资格试,让非法学的毕业生来参加,通过资格试的人就获得和法科生一样参加正式考试的资格,这样就把两个群体的利益兼顾起来了。

 

  2016年的司法考试很有意思,报考人数和弃考人数都创下了历史峰值,58万人多人报考,超过四分之一的人弃考。我相信,这里边匆忙报考和临场放弃的大多是同一类人,就是即将被改革掉的那部分人,他们的焦灼和矛盾之态可见一斑。如果在政策正式落地之时,司法部能为这些人开一个口子,采取一些过渡性、缓冲性的措施,既无损于大局,又施惠于多方,我觉得善莫大焉!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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