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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验到检验:司法检验与理冤的中国传统

2016-04-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沈玮玮   参与人数:2096人   评论:
        


 

证据断案与案验指南

 对证据的重视是司法审判的基础之基础,古代中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更是要依赖于证据。

证据的来源无非是勘查和检验,来自于司法者的观察和推理。早在西周之时,《礼记·月令》便载:“命理瞻伤、察创、试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理”是判官之名,从对“伤、创”的细细理察中折断决狱,唯有经过“瞻、察”之检验过程,才能端平审断。到了秦代,对“理”官瞻察之过程也有了具体要求,而非仅是道德上的口头教谕。出土秦简中有名曰《封诊式》的法律形式,内容与活检和尸检相关。例如《经死爰书》要求“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爰书:与牢隶臣某即甲……”令史以官方身份出现场,在牢隶臣等人的协助下完成封查现场,并诊断现场的工作,这一整套程序即谓“封诊式”,最终形成一份勘验记录作为呈堂证供,称之为“爰书”。《封诊式》共25节,以甲乙丙丁来表述案例,供其他官员效法。秦代司法者通过典型案例加上容易操作的文书格式,来传授司法检验的技艺,以确保公平断狱,颇为用心。而且,在检验的过程中,以刑徒即隶臣妾等人作为协助者和见证者,确保检验公正。直到宋代,依然要求官员躬亲鉴定,仵作(即旧时官府中检验命案死尸的人,工作性质如现代的法医——编者注)仅是协助而已,元代方始授予仵作检验之权。“式”也具有行政文书格式之意,此后成为国家行政法规之名。

据证断案,尤其是根据检验结果断案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成为折狱之重要依据。可以说,国家在较早时期就已介入司法检验的管控中。到了唐代,举世闻名的唐律给予了司法检验应有的关注,将虚假检验按照“故入人罪”惩处。当然,司法检验并未在唐律中形成专篇,仅是零星散落在一些条文中,而且按致害后果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处罚,较为注重对结果的规制,而没有关注检验过程的规范,此后各代律法沿袭不改。

对疑难案件的处理始终是令帝国官员最心力交瘁之事,不过直至五代后晋年间才有和氏父子编撰的4卷本《疑狱集》问世,借以帮助刑案人员破解疑案。北宋年间并没有此类著作问世。或许在文人眼里,搜集与书写晦气的刑案留名青史,不如创作更加文雅精致的诗词歌赋来得实在。再加上北宋文人阶层以“君子读书不读律”为风尚,折狱之事沦为仕途末流。南宋后,此风气有所转变,皆因宋军败于金兵,士大夫阶层整体颓废,关注狱事或许是重振朝纲、收买人心之举,于是南宋对决定司法公正和平反冤狱之关键的司法检验格外关注。南宋人郑克的《折狱龟鉴》,完全摒弃了“疑狱”的编撰原则,而直接搜罗对“决狱”有帮助的断案技术,并且以“龟鉴”为名,欲使之如“龟寿”一般流传千古。《折狱龟鉴》共收集395则案例,将其分门别类,并且在各条目之末,附加郑克按语,将纯粹经验型的案例指引上升到理论高度,以超越《疑狱集》。

在《折狱龟鉴》问世之前,还有一本名为《内恕录》的书籍出现,内容已失传,但从书名断定,其以仁恕之心来作为决断疑案的主旨表露无遗。在崇尚实用主义的宋代以及整个中国传统社会,作为实用指南的书籍以此为名,实在是无法广为传颂,再加上宋代以印刷业带动的书籍市场之淘汰机制,此书或是更名或是消失就不难理解了。

在《折狱龟鉴》推出的13年之后,又有一本颇有影响力的断案宝典问世,它就是桂万荣编撰的《棠阴比事》。“棠阴”二字出自西周召公在棠阴树下听讼决狱的故事,以突显“为民司法”的亲民色彩。“比事”为该书的编辑方法,即将类似案例归并,用“比事属洞,联成七十二韵”的形式制作目录。另外,“比”也有类比、类推之意,作为一种司法方法和法律形式早在秦代就以“决事比”的形式出现过。因此,杜万荣以周秦之际的司法风尚来命名,并用韵律目录的形式,将大部分均来自《疑狱集》与《折狱龟鉴》的案例故事重新编辑出版,得以广泛销售与流传。相较于籍籍无名的《内恕录》之书名,《棠阴比事》之类更受平民书籍市场的青睐。

从内容上来看,《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三者承继关系十分明显,均着眼于案例集的汇编,试图从断案的经验中抽出感性和理性的技术指引,但尚未称得上是纯粹的检验技术指南。《疑狱集》载案例79则,涉及检验内容者不过数例,大部分是对断案逻辑推理的描述,注重从常识常情常理出发折狱。《折狱龟鉴》在郑克的精细归纳下,提出了根据案情真相和物证痕迹来断案的“情迹论”,被今人视为中国物证技术出现的标志。《棠阴比事》中也有新的检验方法出现,比如植物中毒检验法。但这三部书整体上仍逃脱不了刑侦套路,以描述为主,重视经验证据的发掘,断案并非遵循固定的检验程式和方法,而是根据日常知识和经验积累,依然逃不出通过类似案件的类比(即“案验”)来推理的路数,虽然书中不乏对检验技术和理论建构的努力。

检验之始:《洗冤集录》的名与实

基于“人命关天”的信条,中国传统司法对尸检极为重视,可以说传统司法检验就是从尸检开始的。五代后周时期出现的“验状”是最早的尸检报告,但并未得到有效规范,延期不报和肆意篡改验状频发。官府中不乏草菅人命之徒,使得验状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规范,直至北宋1124年,朝廷才要求验状应当日具报,如有违限,按杖一百科罪。

至南宋,检验规范被提上议程。以尸检而著名的《洗冤集录》正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于1247年问世的。作者宋慈早年曾参与军务处理,因军功卓著,才被举荐为知县,正式踏入仕途。在南宋以收复中原为举国大略的环境下,身负武功的宋慈仕途当然坦荡。此后,宋慈二十余年官宦生涯中的大部分时间都与刑狱有关,深知“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对于狱案总是慎之又慎,“不敢生一毫慢易心”,为谨慎为官,不滋生冤狱,遂编订规模颇大的办案指导用书《洗冤集录》,共5卷53目,约7万字。

卷1载条令和总说,卷2载验尸,卷3至卷5备载各种伤、死情况,记述了人体解剖、检验尸体、检查现场、鉴定死伤原因、自杀或谋杀的各种现象、各种毒物和急救、解毒的方法等内容,可谓考虑周全,是为自己随身必备,也为同僚传阅。“为往圣继绝学”是当时宋儒的理想,在士大夫执掌的文官统治的社会,宋慈也是师出有名,他本人曾跟从继承朱熹理学大统的宰相真德秀学习过朱子理学,理学十分看重慎刑的价值,宋慈的“洗冤”正是“慎刑”的同义词。当时南宋社会因无法收复中原而走向内在的道德自省,但又时刻不忘通过外在的技术革新重返汴京的矛盾心态,在宋慈及其《洗冤集录》中得到了有机的调和。宋慈的家学渊源、政治履历和文韬武略,在道德和技术上均拔得头筹,遂使《洗冤集录》广为流传。

《洗冤集录》虽侧重于检验技术规范,但书名“洗冤”二字则颇具道德召唤,乃抓住了中国传统司法的“脉门”——理冤,且选用了更能唤醒民众认同的“洗冤”一词。自此之后,“洗冤”一词成为类似作品的通称。“集录”可以理解为“集合或集中摘录”,显然是宋慈觉得此前三本案例集意犹未尽,而且无法满足司法操作的需要。正如其序言所讲:“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其目的在于“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既然是“大全”式的摘录,而且偏重实用手册风格,必然要去其繁芜,取其精华,删去无关紧要的案情细节,只抓检验经验等实质性内容。因此,可以想见,《洗冤集录》面向的读者群更多的则是司法官吏等专业操刀者,而不如《棠阴比事》等基本面向的是庶民。

“集”来自于《疑狱集》,意味着辨疑理冤之术是前人不断总结的集体智慧。“录”不仅有摘录之意,也有目录之意。目录意味着基本纲要,有操作大纲的意思,因此,在《洗冤集录》之后,“录”和“目”开始成为专业的检验指南之名。从官方非正式编纂的、属于官员群体业余之作的经验之“集”,开始向官方正式认定的操作精细标准之“目录”转变,正是在南宋对司法检验的贡献。南宋“格目”这一形式的产生即表明了国家认定的司法检验标准即已形成,司法检验开始从民间指南向国家标准发展。大概在1174年左右,由浙西提刑司郑兴裔进奏《检验格目》并颁行之,要求但凡每次检验均立定字号,用格目三本:一份申报所属州县,一份给被害之家,一份申报提刑司。格目内容大致包括:1.接受申请检尸公文的时间;2.承办本案人吏,于何时请某官初检;3.检验官宿处距现场里数;4.到达现场时间;5.参加验尸人员。格目以条目的形式,将秦代“爰书”进一步细化,以杜绝各种检验失职行为,尤其是州县堂官不愿躬亲检验,致使奸邪滑吏欺上瞒下,冤情甚重。

此司法检验乱象或许在约40年之后的1211年再次出现,江西提刑司徐似道再次谏言,因“检验官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致使吏奸任意出入人罪”,应当将已在湖南推行的正背人形图与《检验格目》配合使用,《正背人检验格目》遂产生。检验正背人形图的用法是:“检验官司于伤损之处,依样朱红书画横斜曲直。仍于检验之时,喝唱伤痕,令罪人共同观看所画图本。众无异词,然后著押。则吏奸难行,愚民易晓。”检验环节完全公开。“格目”的出现从侧面也反映了当时民众对司法检验的陌生,因为自《检验格目》要求检验结果发放当事人之后的40年间,检司官僚依然为非构陷,致使颇为清廉的徐似道要求推行人形图以配合比较繁杂的格目来使用,使民众尤其是当事人更能通过检验图来监督有司的检验行为。

元代继续改进,在大德八年(1304年)颁布检尸法式,即尸账,将宋代的验状、检验格目、正背人形图合三为一,进一步规范检验。清代刑部则专门统一印制了“验尸图格”颁行各省,验尸时由“仵作据伤喝报部位之分寸,行凶之器物,伤痕之长短浅深,一一填入尸图”。检验方法和程式逐步规范。

理冤思维与《洗冤集录》所开掘的司法检验传统

《洗冤集录》之后出现的各种检验操作规程,完全抛弃了以“集”命名,均冠以“理冤”之名,并以“录”的形式成书,例如宋元年间开始出现的《平冤录》《无冤录》,以突出理性检验方法的主题。此前《封诊式》所延续下来的“式”在元代又得到重视,如1297年的《结案式》和之后的检尸法式。清嘉庆十七年(1812年),将《洗冤集录》与《平冤录》《无冤录》合为一本,正式定名为《宋元检验三录》,“检验”之名遂被认可,但与“式”一样,始终未占主流。明万历四十年(1612年),王樵、王肯堂在《大明律附例笺释》之后附上《洗冤录》30条,作为官员定罪量刑之基本参考,至此《洗冤集录》始被简称为《洗冤录》,并且被国家律典所接纳。正如清人所言,“《洗冤》一编,垂为令甲,凡职斯役者,莫不习之,非此书无以决难决之狱”。至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清廷正式颁布了《律例馆校正洗冤录》,该本传入日本后,经编译出版,定名为《检尸考》,表明《洗冤录》对尸体检验的重视程度。但以尸检为代表的传统检验之学,仍然属于外表检验(包括检骨)的范围。根据经验理性,通过文官之口总结出来的司法检验,排除了医师参与的可能,使传统司法检验未能更进一步的科学化。科学化依赖于专门化,司法检验与侦查审断在中国传统司法中高度合一,相互交织的特点使得司法检验只能依赖于口耳相传的经验总结,无法超越《洗冤录》所确定的检验范式,这集中体现在元明清时期围绕《洗冤录》所推出的各种增补校勘本。

据不完全统计,有清一代,《洗冤录》的续作大致有《洗冤录汇编》《洗冤录补》《洗冤录集证》《洗冤录补遗》《洗冤录备考》《洗冤录集证补注》《洗冤录辨正》《洗冤录详义》《洗冤录解》《洗冤录义证》《洗冤录表》《洗冤录摭遗》等十多种,多为浸润官场多年的廉吏所做,也有出自刑名幕友之手,成为刑官的案头必备,但均以“洗冤”为主题,已完全脱离了当初《疑狱集》设定的“决疑”的中心。“决疑”偏重于对象,“洗冤”多重于效果,更能说明中国古代司法颇重结果公正的传统理念。司法的本质在于“理冤”,反映了民本主义的人文情怀,并非仅停留在对司法专业自身的专注。因此,即便南宋也出现了《检验格目》这样更能代表法医检验科学的书名,但也被中国传统的人文主义所压制,此后再无“格目”之身影。于是,传统中国并没有产生出类似于西方的司法检验学。宣统元年(1909年)建立的“检验学习所”依然要求司法检验受训者学习洗冤录、法医学、生理学、解剖学、理化学、法律大意等课程,实乃中西融通之选。

在《洗冤集录》问世的六个世纪之后,1853年英国人海兰(W.A.Harland)首次将该书视为法医学书籍,并将该书直译为《一本关于洗除冤屈和伤害记录的书籍》,20年之后的又一个英国人翟理斯(H.A.Giles)将其译作《洗冤录或是验尸官教程》,和日本人翻译的《检尸考》类似。在过了百年后的1981年,美国人麦克奈特(BrainE.McKnight)正式将该书翻译成《洗除错误: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以《洗冤录》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司法检验被世人所认可,但也意味着以《洗冤录》为代表的“理冤”思维之检验模式被视为中国传统检验的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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