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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还原员工劳动关系

2019-09-11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   参与人数:656人   评论:
        


  从内蒙古来北京打工时,刘丹红想的很简单:作为农村人,只要到城里有人用,按时开工资,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缴不缴社保没关系。可是,在工作中被玻璃砸伤后,她才发现有没有劳动关系不仅待遇差别很大,所面临的风险也迥然不同。

  “由于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我没有认定工伤,也没法享受工伤待遇。如果老板现在没钱了,或有钱不给了,我受的伤害恐怕就没人管了。”刘丹红说,她还有很大的一个顾虑,那就是公司所说的,她是老板个人雇佣的,与公司没有关系。

  “一开始,我没弄清公司这样说是什么意思,甚至认为老板雇佣与公司雇佣是一回事。后来才知道,这家公司是老板一人创办的独资公司,如果公司无力赔偿、老板也不赔偿,我还不能以老板的家庭财产进行索赔。”刘丹红说,好的一点儿是截至9月6日公司没有上诉,法院凭微信转账记录认定她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生效了,她要抓紧时间认定工伤并进行索赔。

  入职六年未签合同

  遭遇工伤公司拒赔

  刘丹红今年25岁,高中毕业即来北京打工。由于没有学历和专业特长,她对从事什么工作及给付多少工资待遇没有特别要求,只要老板按时开工资就可以了。

  2011年6月10日,刘丹红来到北京一处建材市场转悠。在这里,经一家经销玻璃建材的公司员工介绍,公司老板何芳与她见了面,经商谈公司决定留用她。

  公司在建材市场的主要业务是合同洽谈、运销玻璃,刘丹红在店面里担任勤杂工,除帮忙装卸车辆外,再干一些打扫卫生、传送单据之类的工作。

  看到活不累,每月还有4000元工资收入,刘丹红很知足,就安心地干起来。至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事情,她连听都没听说过,更不会向老板提出这些要求了。

  日子一天天过去,转眼间已是2017年。这年11月8日,刘丹红在帮忙装车时,有数块玻璃滑落,造成其头部、肩部、腿部多处受伤。因伤势严重,她被送往解放军总医院紧急抢救。

  在住院治疗被期,公司通知刘丹红的母亲到医院护理她,并支付全部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费和营养费等费用。随着费用的增加,公司开始拖欠。到了最后,竟然停止支付一切费用。

  申请工伤认定遇阻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住院期间,刘丹红及其母亲经多方打听,才知道她的伤属于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而要享受工伤待遇,首先要认定工伤。

  一开始,刘丹红试着让公司为她申请认定工伤,公司以各种理由一再推拖。无奈,她只得自己前往人社局申请。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她,要认定工伤,需要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是劳动合同。

  “我没有劳动合同,也没参加社保,人社局告诉我,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标准支付工伤待遇。”刘丹红说,她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怎么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李丽辉帮助下,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我没打过官司,不知道什么是证据。”刘丹红说,在李律师手把手指导下,她从银行调取了交易明细,又将微信转账记录打印出来。这些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对方户名为“何芳”,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转账来自何芳”。不过,这些记录均是2015年8月21日之后的,此前的工资都是通过现金方式发放的。

  刘丹红说,她还找到一些与同事小梅、呼娜等人的合影照片、暂住证,以此证明自己曾在公司工作。

  同时,刘丹红还提供医院住院病案、收费票据等。其中,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工作单位是公司,地址在建材市场,住院收费票据下方有“何芳”字样的签字。

  根据上述证据,仲裁委裁决确认:刘丹红与公司自2011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聊天记录锁定事实

  公司狡辩被判无效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庭审时,刘丹红又提交她及母亲与老板何芳的微信聊天截屏,还原案件相关事实。其中,刘丹红母亲的聊天记录显示:

  “何芳妹,自从刘丹红11月8日在店里被玻璃砸坏后,我就来照顾她。5个月来家里一直没有收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现在,我女儿需要营养,家里念书的孩子需要开销,希望把刘丹红截至2018年4月的所有工资和我从2017年11月16日到2018年4月9日的陪护费给我。”

  老板何芳的回复显示:“这几天你不要我也准备和你商量了,刘丹红的工资少不了,你的工资家里挣多少我给你开多少,多了我也负担不起,出了这事儿已经花了20几万了,再加上你们工资合30多万……”“我先给你转2万,你先花着吧,算丹红的工资”。

  老板何芳还回复称:“一会儿把工资给你算一下,该给你的一分也不会少,多了我也没有,海南的工地都停工了等钱用,贷款还没有下来,我比谁都困难,砸锅卖铁给你看病,再困难给你开工资。”

  “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1月17日计44000元,请假6天,扣除已开支的,余下19200元;2018年3月5日开工至9月5日,6个月24000元,你母亲陪护1500×4=6000元,再给你19200元+24000元+6000元=49200元。此外,给你的吃饭零用钱8000元不算了。”

  刘丹红给何芳的回复是:“何芳姐,这是合法合理算的?你给我的太少了!”

  此外,刘丹红及其母亲与何芳的通话录音有这样一段内容:“平时搬玻璃都没事……小刘在我这里上班多年,她出事我很难过……我知道你是属于工伤,你不是工伤我也不用管这么多……”

  公司辩称,银行交易、微信转账系何芳个人向刘丹红转账,所转款项是劳务费,与公司没有关系。对微信聊天截屏及通话录音光盘真实性认可。

  公司辩称,刘丹红系何芳个人雇佣,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另外,刘丹红在仲裁申请时自述其于2017年11月8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即使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亦应确认至2017年11月8日止。

  对此,刘丹红解释称,当初去仲裁立案时是没有写这句话的,是仲裁委要求她加上去的,后来在仲裁开庭时已经把这句话去掉了,也和仲裁员说了这个情况。

  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中多次显示刘丹红系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亦显示何芳存在向刘丹红支付工资的行为,公司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且认可何芳系公司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亦存在向刘丹红发放款项的行为。公司虽主张刘丹红系何芳个人雇佣,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故应承担不利后果。

  现刘丹红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故对其主张予以采信。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时间,公司虽主张刘丹红在仲裁申请时自述于2017年11月8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刘丹红就此已经作出解释,根据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亦证明双方在刘丹红受伤后一直协商看病及赔偿事宜,并未显示刘丹红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据此,判决确认双方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报记者 赵新政)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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