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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站在楼顶欲跳楼的人大喊“不跳不是人”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3-07-02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2320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对欲轻生自寻短见的人,除了极为个别的人去意已决,非要死给你们看外,多数还是在犹豫中,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他听到一句或者几句入心入耳的劝其莫要轻生的热心劝慰,可能会放弃轻生念头;但是,如果听到一句或者几句赞同轻生及为其轻生喝彩的话,则可能该行为就成为了 “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棵稻草”,促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前不久不是就有一些人有轻生念头的人加入到“劝死群”中后,看到了群里有几句劝其死亡解脱的话语,很快就发生轻生自杀的事例吗!有关部门很快关闭了该“劝死群”,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那么,如果对在大庭广众目前欲轻生自寻短见的人,以语言刺激等方式刺激、鼓励其轻生,最后也实现了死亡结果的。那么,这位刺激或者鼓励的人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下面我们就从近日的一个真实案例入手进行分析。
该案例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今年629日的晚上,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一座高楼上,一名青年男子站在高楼的边缘徘徊,欲要跳楼轻生。此时,就听到楼下围观的人群中,有一人高喊:“跳啊!不跳不是人!”(现场录音显示,声音很大)还有一些人随后哄然嬉笑。不一会儿,楼上的男子即跳了下来。据了解,男子今年24岁,晚上9时许,有记者在当地医院和殡仪馆了解到,轻生男子当晚不幸身亡。据悉,对网传视频中的上述情况,民警正在进行调查处理(参见2023630日《文汇报》公众号)。
在这里我们将上述这个案例作为一个材料(真实情况恐怕是不能完全依赖一篇报道,还需要警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面的调查后得出结论),如果认为上述报道即为真实情况的话,那么,那个喊的“跳啊!不跳不是人!”的人该承担法律责任么?如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话,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首先,高喊“跳啊!不跳不是人!”的人(以下简称为“喊话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因为“喊话人”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一是“喊话人”具有过错,其行为是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看到别人的不幸和有难,能帮则帮,帮助不了或者不想帮助也算不得什么(在没有法律义务帮助的情况下),但不该幸灾乐祸,希望人家灾难的发生和到来,而“喊话人”的喊话行为,则明显表现出希望人家的灾难快些到来的意思。二是发生了危害的的结果,那个欲轻生的年轻男子发生了死亡的结果。三是该行为——“喊话人”的喊话行为与年轻男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至少有一定的诱因),是该年轻男子选择死亡的决定和“喊话人”的喊话行为的结合最后导致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的。当然其主要作用或者说是主要原因是年轻男子自我选择的结果,或者说起决定性作用,但“喊话人”的喊话行为在那种具体的情况下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那怕是人们所说的仅属于“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棵稻草”,即便如此,也仍然是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也应当承担与其作用相一致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喊话人”的喊话行为也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我国《治安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人身安全的;……”本案即中,“喊话人”在那种具体情况下,向欲跳楼轻生的年轻人的喊话行为,不亚于甚至要重于写恐吓信的行为,对人身安全造成或者产生达到威胁。因而,公安机关可以据此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
第三,“喊话人”的喊话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在该篇报道的 “精选留言”中,有不少人认为“喊话人”的喊话行为构成犯罪,要对其绳之以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甚至还应当从重处罚等。通过笔者前面的分析可知,虽然“喊话人”的喊话行为对欲选择轻生的年轻男子的死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该作用其死亡还是比较微小的。这就如同交通肇事,虽然肇事一方机动车驾驶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例如比较小的超速、超载等),但对方责任违法行为更严重(例如闯红灯、机动车刹车失灵等)导致违法严重一方人员的死亡,最后,确定死亡人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而另一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而,由于承担次要一方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不大,就不该用最为严厉的刑法进行规制和制裁,用行政法和民事侵权赔偿进行制裁和处理就可以了。本案中,欲轻生男子的死亡,“喊话人”的喊话行为纵然不当、可恶,应当受到谴责,但对于欲轻生年轻男子的死亡的作用毕竟是微小的,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则过头了。
当然也有人为“喊话人”的喊话行为辩解,认为就是一种年轻人的恶作剧,并没有想到会发生刺激作用。这种情况不能说没有或者不存在,但是,从法律上看问题,通常采取是“理性人”的方法,即一般的人、通常的人会预见到某一种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某一个具体的人张三或者李四实施了,即使这个具体的张三或者李四没有预见到,也只能按“理性人”的标准看待和分析及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然的话,我们就没有办法分析和认定一个人行为的性质及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了。当然,也不是没有特殊情况和例外,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一个具体的人张三或者李四实施的行为确实不应当按“理性人”的标准要求,而是应当按照他本人的具体情况来要求和对待则更为合理的,那也是可以按本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的。本案是否属于此种情况,这都有待于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对本案证据和事实的分析认定后得出。

总之,从本案情况该牢记的是,任何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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