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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加盖公章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处理

2023-02-09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50801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2022620日收到一位朋友通过微信发送的没有加盖法院公章的《刑事裁定书》,咨询其中的一个问题:没有加盖公章的这个法律文书的效力该如何认定以及该如何处理。说老实话,虽然律师执业30余年,还真是第一次遇到如此情形。另外,还真有点不相信法院还会出现如此情形。经过反复追问,该朋友信誓旦旦地保证,这绝对是真的。朋友真诚的信任,而自己又才疏学浅,只好答应容我翻翻书认真考虑一下。笔者先是认真翻阅了《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都没有关于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要加盖公章的规定,翻阅了几本教课书也没有发现这方面的意见。和多名资深律师和法官请教探讨,也是意见不一,但倾向性意见认为是没有法律效力或者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有好友劝我,这个问题只是 “30年一遇”或者是“20年一遇”,研究这个问题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但是,朋友的信任,一直不敢忘怀和懈怠,近半年多以来,陆续就此类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学习,由这位朋友的想到此一类问题,虽然罕见,但这也同样关乎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的公平正义”的大问题。笔者在此将自己对该问题的想法如实道来,或许对人们认定刑事裁判文书没有加盖公章的效力及处理问题就有所启发和帮助。
为了便于理解说明问题,这里还是先说一下朋友向笔者进行咨询的《刑事裁定书》的大致情况吧。202210月,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6 刑初53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丁某、王某冬、宋某健等七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丁某(女)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王某冬、宋某健等六人为从犯,判处六个月到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拘役。判决书送达后,丁某不服,向鸡西市中级人员法院提起上诉。据丁某讲,在其上诉后,法院的书记员到看守所会见她,对她说了上诉没有用及劝说她撤回上诉的一番话语,她同意了。事后不几天就收到了法院的《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黑03 刑终号)。当时也并没有发现《刑事裁定书》上没有加盖法院公章的问题。自收到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之后,丁某、王某冬、宋某健等七人就被送到监狱服刑。服刑结束后,丁某对判决不服,即开始向鸡西市城市河区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申诉及反映情况,请求纠正。
丁某是在向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过程中才发现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刑事裁定书》没有加盖公章的,并就该问题向受理案件的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但检察院对此并没有理会。2022819日在检察院作出的《鸡西市城子河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鸡城检刑中通【20221号)中也并没有提及此事。该《通知书》只是告知丁某,审查结案,申诉理由不成立。丁某向检察院申诉期间及之后,也曾就《刑事裁定书》没有加盖公章之事向鸡西市中级法院反映和要求继续二审审理,该法院只是在看了丁某手中的没有公章的《刑事裁定书》后,和该案卷宗中的《刑事裁定书》进行了比对,又给了她一份卷宗中带有公章的且内容和样式完全一致的《刑事裁定书》。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丁某关于《刑事裁定书》没有公章的效力问题及提出的继续审理的要求一直也不予理会。现在丁某已经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并同样提出了中级法院送达的准许撤诉《刑事裁定书》没有加盖法院公章的问题,但至今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对丁某的申诉没有任何回应。
笔者认为,没有加盖公章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不好说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此情形也会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问题,因而不能视而不见,不能和加盖了公章的法律文书同样对待。应当比照以“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其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不加盖公章会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等问题。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是不是应当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提出这个问题似乎有些弱智,“私凭文书官凭印”,在人们的生活里早已经根深蒂固,不加盖公章怎么能有效力呢?人们都会这样认为。但是,查一下《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实找不到明确规定有关于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要加盖公章的字样。 但却有《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关于“判决书应当有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9条有关于“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签名”的规定。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有规定,第152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笔者看到这里一直不明白,越想越疑惑。既然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规定要加盖公章,比民事案件更重要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为什么不规定要加盖公章呢?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吗?还是说加盖公章这是谁都清楚的事,没有必要浪费立法语言呢?还是“举轻以明重”呢?笔者真是有些糊涂。难道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没有签书记员的名字是违反法律,而没有加盖法院的公章就不违法吗?
再比较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2条规定(2021年修改之前是238条,内容完全一致):“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既然作为内部保存的笔录书记员签名都要规定,而对外的如此重要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为什么不规定要加盖公章呢?难道可以不加盖公章吗?
尤其是最近笔者在某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粤黑刑终657 号),两名刑事案件上诉人上诉后,二审发现一审庭审笔录没有辩护人、审判长、书记员的签名,即认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8条、第239条规定,属审判程序不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五)项规定,裁定撤销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5刑初217号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简要地说,该案就是因为违反了审判长、书记员的签名规定,认为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而裁定发回重审的。假如,发现一审的《刑事判决书》没有加盖公章该不该发回重审呢?笔者越想就越认为《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加盖法院公章的重要性。
其次,对于刑事诉讼中没有规定的内容,涉及到影响到正确判决的,尤其影响到对被告人一方不利的情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采用“举轻以明重”的办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2021年修改之前是227条,内容完全一致):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约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规定的公开审判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我们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情形,在二审中都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且该情形也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当然是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准;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谈不上违反问题。那么,如果没有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但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尤其是会影响到对被告人的不利情形的,该如何处理。一定会发生这样的情形的,尽管极其罕见。譬如我们本文提到《刑事裁定书》上面没有加盖法院的印章。如此,又该怎么办呢?因为《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没有加盖公章要比法院内部保存的庭审笔录上的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更为重要一些,既然庭审笔录上的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会出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情形,那《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没有加盖公章也一定会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情形。既然这样,无论是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的公平正义”出发,还是保证刑法正确实施、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出发,我们都没有理由对《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没有加盖公章“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情形视而不见,而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即便得出和原判决一致的判决,也同样是实现了程序公正。
笔者也能理解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对《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没有加盖公章之事不予理会或者置之不理,站在他们的角度,在刑事诉讼以“法条至上”的氛围中,一般人不愿意也难以对此有所作为。对此类问题,只有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呼吁和更高层的重视,才会逐步加快问题的解决。

不知大家以为然否!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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