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娟华与北京金铭瑞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杜娟华与被告北京金铭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铭瑞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娟华的委托代理人朱洪波,被告金铭瑞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娟华诉称:我系北京鹏远利顺货运代理服务中心业主。
被告金铭瑞物流公司辩称:对原告杜娟华所述运输合同的签订时间及内容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娟华系北京鹏远利顺货运代理咨询服务中心业主。
另查,原告杜娟华委托被告金铭瑞物流公司所承运的对焊机系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杜娟华接受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委托运输机械设备后将货物转给被告金铭瑞物流公司运输。事故发生后,
上述事实有运输合同单两份、
本院认为:
一、解除原告杜娟华与被告北京金铭瑞物流有限公司于
二、被告北京金铭瑞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杜娟华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杜娟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六十五元,由原告杜娟华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金铭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一百六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