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基金发展经验推进信托公司制度和产品建设
提起信托,信托法律专家和信托从业者首先想到的就是信托公司及其管理的信托产品。
法律专家和信托从业者理解的信托,是《信托法》中定义的信托关系。企业年金和基金、银行理财、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财产品,因为不符合上述定义,因而均不是信托产品。在2001年出台《信托法》之后,我国于2003年相继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的法律依据。无论是基金还是企业年金,都与《信托法》中对于信托关系的描述存有差别。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信托法》所明确的信托关系,尽管从法律角度而言并无瑕疵,但从经济实践和金融实践角度看,该定义不仅过于笼统,而且不便于实际执行。
总结基金和企业年金的制度创新经验,对于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业务的各类机构而言,大致可以得出如下几点论断:第一,信托制度是资产管理业务赖以生存和得以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第二,基金和企业年金的制度设计,既主要依据了信托制度,又引入了分权制衡原理,这种创造性的思想成果,奠定了基金和企业年金未来发展的坚实制度基础。第三,像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一样,基金、企业年金、银行理财、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均遵循的是信托关系,均应视为信托产品。换句话说,基金和企业年金等虽不属《信托法》意义下的信托产品,但仍是信托产品。
资产管理业务的产权分割原则
信托关系之所以重要,成为资产管理机构所倚重的主要法律制度,在于其财产权利分割的思想。目前笔者尚未见到运用产权分割理论研究金融资产管理领域权利优化配置的理论文献。但是,运用作为西方经济学重要分支的产权理论,是可以对资产管理领域不同行为主体的权责加以描述和论证的。
产权理论认为,从财产获利能力意义上讲,权利体现的是经济价值,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新制度经济学之前的经济学家并不研究产权问题,因为他们认为,权利“要么全部,要么没有”,从而忽略了产权存在只能部分界定的中间状态的可能性。
所有权的各种属性全归一人所有未必最有效率,因此人们有时会把所有权的不同属性分配给不同人,当所有权被分割后,需要专门做出一些排他性规定,包括对各属性的管理人加以约束和限制。所有权的全部属性归一人拥有的独占所有权,不存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同安排,却并不是最常见的经济经营模式,这是因为独占所有权的安排容易发生两类交易成本:第一类成本产生是因为非人力资本所有权形式不可能与最有效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形式相匹配,因而不要引入交易。第二类成本产生是因为一个人拥有并利用所有生产要素存在专业化损失;一个人拥有两种资产,不可能像两个人各自拥有一种资产那样,有利于专业化。那么,上述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配置的原则是什么呢?
根据上述产权理论的论断,可以对信托资产管理业务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第一,由于资产管理是一种规模经济效应非常明显的业务,因此具有普遍性的业务形态是产权分割而非产权独占。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可能由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同一类资产管理业务中包含的不同管理属性(如受托管理、保管、投资管理)可能由不同机构从事。
第二,由于资产管理是一种专业化特征强烈的业务,因此不同类型机构应选择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管理职责。比如银行适合担任账户管理人和保管人,基金、券商等比较适合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
信托公司应该“但求所在,不求所有”
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领域大致承担如下两种角色:一是依据《信托法》承担受托管理职责;二是依据《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亲自管理信托事务,特别是要亲自承担作为资产管理业务核心要素的投资管理职责。
对于受托管理与投资管理两种职责合一,即均由信托公司承担的情形,无需讨论。但是,正如前面所述,资产管理业务的常态是二者的分离。在受托管理与投资管理需要分离的态势下,信托公司应该选择以受托为主还是以投资管理为主呢?对于整个信托业来说,这是个发展路径选择问题。
我们先看一个有趣实践案例:内蒙古和陕西均属中西部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不高。内蒙古的鄂尔多斯和陕西的榆林均是我国著名的煤都,蕴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在发展当地经济的模式选择上,两地政府实施了两种不同的路径选择,最后产生了迥异的结果。内蒙古的鄂尔多斯提出的思路是“不求所有但求所在”,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到当地开发煤炭资源,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结果当地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该市人均GDP现已居于我国地级市前列。陕西的榆林“既求所在亦求所有”,当地经济潜力至今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由此可知,“所有”并不像大家认为的那样重要,能推动人口就业、提高当地GDP的“所在”才是应该追求的目标更加重要。由此类推,体现名义所有的受托管理不太重要,作为资产管理链条上利润最丰厚一环的投资管理才是信托公司应该努力的方向。回到信托公司选择受托发展路径还是投资发展路径问题上,似乎可以得出如下意见:尽管目前信托公司在投资管理能力上的比较优势并不明显,但是,作为一个行业而言,信托公司应该将业务重点放在投资管理而非受托管理上。【AD】——全国信托培训报名咨询热线:(010)64336037;(010)64363798;邮箱trustlaws@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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