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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破产法简介

 美国个人破产法简介
[作者:徐建新]
 
在美国,个人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也可以申请破产保护,这就是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保护的目的主要是给那些负债累累个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可以取消。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债权人如果继续追讨债务,可能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罚款及其它处罚。债务人也必须为申请破产付出代价。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除生活必须品以外,都必须被拍卖来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希望(破产后)资产被拍卖又有固定收入来源的话,债务人也可以和债权人协商,要求延期偿还债务。下面将对美国个人破产法的具体规定及执行程序作一个简单介绍。
美国没有一个专门的个人破产法,有关个人及企业的破产法律规定都在同一部法律里面。最初的破产法是在职1978年制定的,后来又修改过几次。这部破产法是由联邦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所有的的破产案件。破产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是依联邦破产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与步骤执行的。
一、破产的方式
美国破产法规定了五种基本类型的破产形式。第一种是美国破产法第七章规定的资产清算,在这种形式下,债务人的资产除少部分生活必须品以外,全部被拍卖,拍卖所得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这种方式同时适用于企业及个人,但主要是被个人债务人采用。第二种是破产法第十三章规定债务延期偿付法,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有固定收入,债务人与债权人商量在三至五年内偿付债务。这种方法仅适用于个人。第三种方法是破产法第十一章规定的债务重组,这种方法只适用于企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取消一部分债务,未取消的债务可以延长偿还期限。第四种方法农场债务延期偿还法,它只适用于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式农场,这是在破产法第十二章规定的。这种破产方式与破产法第十三章规定的延期偿付法十分相似,只是适用对象不同。第五种方式是破产法第九章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务调整法。这种方式与第十一章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很相似,只是适用对象是政府部门,包括市、县、地区、村镇等各级政府。
适用于一般个人的破产方式只有第七章的资产清算及第十三章的债务延期偿付法。因此,本文将着重介绍这两种破产方式。
二、资产清算形式的破产
(一)关于破产后可供保留的财产
一般人谈到破产,首先想到的就是资产清算及拍卖,破产后债务人一无所有。这主要是指第七章的资产清算式的破产方式。但普通的人们对这种破产方式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在这种破产方式下,债务人仍能保留一部分财产,但这些可保留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用品。破产法里指定了一部分可保留财产,同时破产法规定各个州可以自行指定可保留财产的类别。因此,许多州都依据破产法里所授予的权力,制定自己的可保留财产类别。另外有些州要求债务人必须在破产法所规定的可保留财产及州法律所规定的可保留财产类别中选择一个。一般债务人都会选择可保留财产类别中于自己最有利的那一个。所以,在决定什么财产可以被保留的时候,往往要查看每个州的具体规定。在纽约州,可保留的财产包括现有家庭主要住宅中除去贷款后剩下价值一万元以下的部分,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现金数额,总价值在大约一千二百元以下的衣物、家具,以及其个人用品,汽车在除去贷款后剩下价值中不超过二千四百元的部分,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受益人必须是除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社会安全金、失业保险金、社会福利金、某些赡养费、退休金,在申请破产的六十天之内所拿工资的90%,等等。法律规定的可保留财产项目很细,债务人必须一项一项比对,然后在破产申请中清楚列出可保留财产及非可保留财产。破产法庭及债权人有权要求改变债务人申报的可保留财产项目。
(二)申请破产后的效力
在破产申请中,债务人除了必须列出他的所有财产外,还必须列出他所有的债务及债权人,债务人的日常收入及开销。然后法院会给该债务人的每个债权人发通知,告诉这些债权人该债务人已经申请破产。自申请破产之日起,债务人就可以停止偿付所有债务(少部分不可豁免的债务除外)。债权人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不可继续向债务人采取任何收债行动,包括不许继续要工资或打电话催债。一般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后的二十至四十天之内,债务人及债权人将举行一次协商会,同时参加会议的还有破产法庭指定的信托人或破产协调员。但破产法庭的法官不会参加协商会议。这样的安排不仅是因为法官们没时间,更主要的是不希望法官们参加协商会议后可能会倾向于偏袒某一方,以致影响将来的判案公正性。在协商会上,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提问题。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虚报财务或非法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向法庭要求不准许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三)破产信托人(破产协调员)的职权
每一个破产案件都有一个法庭指定的信托人。信托人负责处理及协调与破产案件有关的行政程序,同时负责债务人非保留财产的清算及拍卖。信托人不仅可以拍卖债务人现有财产,他还可向第三者追讨该第三人所欠债务人的款项。在向第三者追讨债务时,信托人可以以债务人的名义向第三方提出诉讼。如果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的九十天内出售、赠予或以其它方式转移了财产,信托人有权调查这些财产转移的行为,如果信托人发现这些交易是非法转移财产,或有偏向性地选择性地偿还债务,信托人可以宣布上述交易无效,要求接受财产的一方退还那些财产。信托人有义务清算及追讨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在最大程度上偿还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
(四)破产后的效力及其法律机制
申请破产对债务人最主要的好处是欠债被一笔勾销,法律禁止债权人继续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一般情况下,除非有债权人或破产信托人反对,债务人的债务的取消在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会后60至90天内可以被认可。绝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债务会被取消。极少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或破产信托人能够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没有适当地保存财务往来账目,无法合理的解释财产的损失,债务人作伪证,债务人不遵守破产法庭的法令,或者债务人非法地转移、藏匿或毁坏其所有的财产等等,出现这些情况时,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会被拒绝。如果发现债务人在申请破产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即使破产申请已经被许可,法院仍有权力撤销破产许可,被取消的债务也会重新回到债务人头上。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庭批准后,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可以被注销,也就是不用还了。但有一些特定的债务是不允许被注销的,因此债务人即使申请破产,仍需要偿还这部分特定的债务。这类债务包括欠政府的钱,例如欠税,政府所发的学生教育贷款,还有因为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财物损失,比如酒后驾驶而造成他人死亡或致残等等。另外,还有一类债务,除非债权人及时提出申诉,否则这类债务将被注销。这类债务包括通过作假或欺骗行为从从债权人手中所骗得的钱和物;债务人因为恶意破坏或伤害行为而对第三方(包括个人或企业)所造成的损失,协议离婚或分居时一方对另一方承诺的赡养费或其它补偿,等等。
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债务中的抵押贷款部分虽然被取消,但债权人往往有权没收被抵押品。因此,债务人如果想保留被抵押品,例如汽车、房子等,债务人应该跟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协议中债务人承诺继续偿还债务,债权人承诺不没收被抵押品。这种书面协议必须在破产申请被许可前签署并呈交给法院审查。如果债务人没有请律师,法院必须审查上述书面协议是否对债务人公平,如果公平的话,法院才会认可上述协议。
在很多破产案中,除去债务人的可保留财产后,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偿债,这种案子叫作无财产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一无所得了。如果债务人除去可保留财产后,仍有剩余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要想收回它的债务的话,债权人必须九十天内向法院申报债务人欠该债权人的债务的数目及性质。如果一个破产案最初是一个无财产案,债权人没有必要向法院提出上述申报。如果一个无财产案经过调查后发现有财产,债权人仍有机会向法院提出债务申报。
负责受理破产案的法院叫破产法院。破产法要求债务人向所居住地区的破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人口及地区大小,每个州有一个到多个破产法院,全美国共有90个破产法院。
三、债务延期偿还形式的破产
个人破产的另外一种方式是破产法第十三章所规定的债务延期偿还法。使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债务人必须有一定的固定收入。这类债务人一般有偿还能力,只是暂时债务过高,无法一时还清。因此,在法院的监督调解下,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同意在三年内还清全部或部分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延长至五年内还清债务,但不得超过五年。使用债务延期偿还法的另一个前提是债务人的非抵押性债务不得超过269250美元,抵押性债务不得超过807750美元。申请第十三章破产的程序与第七章十分相似。
首先,债务人必须向法院递交下列报告:
(1)财产及负债表;
(2)近期的收入及支出表;
(3)所有的有效合同及租约;
(4)个人财产状况说明。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指定一个中立的破产信托人。破产信托人的主要作用是定期向债务人收款及向债权人付款,因此破产信托人主要起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桥梁的作用。同时,一旦债务人申请第十三章破产,债权人就不得继续向债务人讨债。另外,第十三章有个与第七章不同的规定,也就是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索讨消费者债务。所谓消费者债务就是为个人生活消费所需(而不是为商业消费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因此,根据第十三章,如果债务人暂时无力付房屋贷款,申请破产后,债权人不得强制拍卖房屋,债务人可以在延长的期限内偿还房屋贷款。
与第七章不同的是,第十三章破产申请者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债务偿还计划书。该计划书一般需在提出破产申请的十五天内提交。计划书必须详细说明债务人将如何在指定的时间内还清债务,包括债务人收入的多少将用来还债,是否将偿还全部的债务,等等。第十三章并不要求债务人一定要偿还所有的债务。但有些优先债务必须全部偿还,包括欠政府的钱,前任配偶及子女的赡养费等。如果债务人计划不偿还所有债务而遭到债权人及破产信托人的反对的话,债务人必须把他收入中除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以外的部分全部用来还债。
与第七章一样,一般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二十至五十天之内,破产信托人召集债务人及债权人开会。会上,债务人将回答关于他的财务状况及债务偿还计划的问题。
非抵押债务的债权人必须在协商会议后的九十天内向法院申报债务人所欠的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是政府部门,则可以在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案申请的一百八十天内作债务申报。
协商会议后,法院必须就债务人所提的债务偿还计划书的公正性召开听证会。债权人可以在听证会上要求法院否决计划书。债权人最常见的提出否决的理由有两条。一是根据计划书所偿还的债务比根据第七章所作财产清算偿还的债务少;二是债务人没有把除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外的所有其它收入都用来还债。
在向法院提交还债计划后的三十天之内,就算法院还没有最后批准债务人的还债计划,债务人也必须根据还债计划上的要求向破产信托人付款。破产信托人收到付款后并不马上转交给债权人,一直到法院通过了债务人的还债计划,破产信托人才会将收回的债款转给债权人。如果提交的还债计划不被法院通过,债务人会对还债计划进行修改之后再次提交给法院。另外,如果债务人的收入受到债务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影响而改变,或者债务人因为疏忽而没有列出全部的债权人,债务人也可以修改还债计划,而不论该计划是否已被法院批准。一旦还债计划被批准,债务人有责任按计划还债。通常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的雇主每月从债务人的工资中扣下还债的部分,这样可以确保还债的钱定期付出。采取这种破产方式,债务人可以保留他的财产。但是债务人在债务还清前,不能再借钱。
采用第十三章破产方法,债务人可以取消比第七章破产方案更多的债务。但以下债务?包括欠政府的钱、酒后驾车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伤害等等仍不能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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