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个人破产替代性制度和措施述要
为弥补因个人破产制度缺失而导致的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延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替代性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1.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299条及1998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96条中规定了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但是,人民法院在实行参与分配制度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以确保其生活之必需。
2.限制高消费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7月1日颁布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法院可以“限制高消费令”的形式禁止被执行人从事“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第11条规定,被执行人若有违反上述规定,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等处以拘留、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3.高强度、专项性的民事执行措施。我国的司法执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一直承担着破产清算之功能。由于执行程序门槛低、效率相对较高,法院主动承担了大量制度运行成本,吸引了大部分当事人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债务纠纷。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更是提出全国法院系统应“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实行部门联动和地区联动,依法查处拒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完善信息管理系统,采取公开被执行人失信记录、强制申报财产、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措施,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4.面对群体性债务危机时的“临时政策”偏好。对突发性灾难导致的大规模个人债务危机,我国一直倾向于用临时政策取代正式立法。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后颁布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准许对房屋灭失且无力偿还的个人贷款者进行呆坏账核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