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专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渝劳仲发〔2007〕1号)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专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渝劳仲发〔200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8月28日至31日在渝北区就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有关难点问题召开专题研讨会。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处室、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等22个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本着提高仲裁效能,便利当事人权利救济,加大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原则,就解决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专题研讨会纪要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8月28日至31日在渝北区召开专题研讨会,就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有关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处室、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等22个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本着提高仲裁效能,便利当事人权利救济,加大对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的原则,就解决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达成共识,经将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在网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如下纪要: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按撤诉或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只要当事人的申诉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按当事人自择的原则,由首先受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管辖权为由对案件进行移送。
三、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管辖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不能确定的,应当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示。未向当事人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移送案件。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时,应当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当事人无异议为由继续审理。
五、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当事人没有提交答辩或不出庭应诉为由,对案件缺席审理。
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时,劳动争议案件应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被诉人;案件处理结果与实际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追加实际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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