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公司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后,对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不能简单套用现行的当事人制度加以界定,其地位具有综合性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界定其诉讼地位。
1、公司可以是形式被告。
例如在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原告股东要证明公司应当诉讼而拒绝诉讼的事由存在,此时公司即处于形式上的被告地位。
2、公司可以是实质原告。
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对公司自然具有拘束力,胜诉利益亦归属于公司,公司无疑是实体利益的享有者和归属者。
3、公司可以是第三人。
如果公司认为已经进行的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与被告有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之情形,自然可以主动申请加入诉讼。此时,公司即处于第三人的地位。
但鉴于公司参加诉讼并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参加诉讼仅仅是为了防止诉讼产生对其不利的结果,因而其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公司可以是证人。
在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公司没有参加诉讼,但若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不参加诉讼将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且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则可通知公司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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